您所在的位置:
标准化规范化
>
城市综合执法
>
代履行
>
行政救济
城市综合执法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事项详情
事项详情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渠道和载体
行政救济
1.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时限,有权受理的部门名称
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区城管执法局;街镇人民政府
全社会
主动公开
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