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集团公司,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1号)、《关于2021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15号)等文件规定,为切实保障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区政府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标准:2021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月生活费标准增加162元。调整后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为,2020年12月31日前未满70周岁人员(195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每人每月2534元,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1950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每人每月2574元。
二、各相关单位应按上述标准尽快实施,切实做好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调整工作。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各类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