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规定》政策问答_文本解读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宝山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规定》政策问答

信息来源: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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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文本解读
  • 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8-12-03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18-12-03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一、《宝山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规定》(以下简称“报销规定”)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宝山区区级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本区范围内的其他各类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标准是多少?

  征地养老人员每月发生的医疗费超过当月预发医疗费(125/月)以上部分可以报销。门诊急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80%;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

  三、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区级统筹管理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标准是多少?

参加居民医保的区级统筹征地养老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经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的余额,再按报销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比例报销,不再扣除每月预发医疗费。

  四、征地养老人员的医疗费报销范围是什么?

    1.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费用。

   2.药品报销范围参照就医时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基本诊疗项目、医疗材料、手术仪器设备等报销范围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区级统筹管理征地养老人员的报销范围按居民医保规定执行。

  五、对医疗费收据有哪些规定?

    医疗费收据必须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原始收据。当年度发生的医疗费收据于下一个自然年度末前有效。

  六、医疗减负的标准是多少?何时、如何办理医疗减负?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当年征地养老生活费30%以上的部分,减负70%

符合减负条件的征地养老人员于次年31日至420日期间,向原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申请办理医疗费减负。

  七、常住在外省市的征地养老人员报销医疗费有哪些规定?

常住外省市的区级统筹管理征地养老人员应到征地养老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参保人员还须至医保部门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备案及转移后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可以报销。其他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报销规定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八、参加居民医保的征地养老人员患大病后,医疗费报销有何规定?

  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区级统筹管理征地养老人员治疗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疾病,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经居民医保基金、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余额,可再按报销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报销。

  九、哪些医疗费不予报销?

1.在药店配药及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

2.住院期间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本市职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3.在就医或者配药时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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