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应急管理单元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全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着眼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区域大客流管理要求高、应急协调涉及面广、突发事件处置难度大的实际,规范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应急管理单元(以下简称“邮轮港单元”)应急管理体系,理顺有关体制机制,提高邮轮港单元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邮轮港单元公共秩序,保障邮轮港单元的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卫生条例》《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上海市处置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上海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上海海上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
1.3风险分析
本预案所称邮轮港单元的范围为吴淞口国际邮轮港港区。
根据历史记录,对邮轮港区可能造成影响和威胁的自然灾害主要有大雾、台风、潮汛、暴雨、雷电、暴雪、冰雹、寒潮、高温等。自然和人为因素相互交叉作用,对邮轮靠离泊安全产生较大威胁,存在突发自然灾害事件、事故灾难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风险隐患。
1.4事件分类分级
1.4.1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发生在邮轮港内,造成或可能造成大量游客滞留或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一定社会危害或社会影响,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旅客运输事件。具体事件分类见表1。
表1 邮轮突发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类型 |
典型事件 |
自然灾害事件 |
主要包括台风、大风、大雾、雾霾等灾害性天气引起的邮轮延误或停航。 |
公共卫生事件 |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
社会安全事件 |
主要包括发生在港区的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和其他涉及口岸安全的事件等,如核生化恐怖袭击事件、邮轮被劫持、人为纵火、被安置爆炸物、枪击等恐怖事件或出现重大刑事案件等危及邮轮和人员安全的突发事件。 |
旅客运输事件 |
主要包括水上交通事故、航道堵塞或中断、港口瘫痪受损、港口危险品事故、游客紧急疏散事件等。其中游客紧急疏散事件是指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港区运输严重不畅,大量游客滞留港区且在港区实际滞留时间达3小时以上,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并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
注: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2事件分级
邮轮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事件等级确定标准见附件2。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邮轮港单元内发生的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邮轮突发事件。Ⅱ级(重大)及以上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宝山区政府配合支持。
1.6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类负责,属地管理、联动应对,协同配合、快速处置,以人为本、安全至上。
2组织体系
邮轮港单元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组成(见图1)。
2.1领导机构
2.1.1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局和区城运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1.2为完善突发事件应对防范工作长效机制,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应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邮轮港联席会议”)。邮轮港联席会议由区分管领导牵头,成员单位由区府办、区滨江委、区应急局、区城运中心、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委、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新闻办、区外办、区台办、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生态环境局、宝山海关、宝山海事、吴淞海事、浦江边检、长航公安、边防港航公安、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轮港公司”)、相关邮轮公司和船代公司组成,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1.3区滨江委作为邮轮港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协调邮轮港运营保障工作及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开展与市交通委、市文旅局、市商务委(市口岸办)以及口岸联检等单位的协调事务性工作。
2.2指挥机构
应急状态下,视情组建邮轮港单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资源和力量,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长由区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滨江委主任担任,成员由邮轮港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协调邮轮港单元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3)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统一指挥时,按照市政府的指令,开展相应的应急行动;
(4)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并按规定上报;
(5)协调邮轮突发事件调查、评估等工作;
(6)统一部署事件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及相关重要事项。
2.3工作机构
2.3.1邮轮港联席办
邮轮港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邮轮港联席办”)设在区滨江委,承担邮轮港单元日常应急协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工作;
(2)接收、搜集、整理、分析、上报邮轮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并初步判定事件等级,及时向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3)建立邮轮港单元应急预案管理体系,负责单元预案的编制及修订,指导、督促邮轮港单元相关单位编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4)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综合演练及宣传培训;
(5)负责组建邮轮突发事件应急咨询专家库;
(6)负责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各类文书材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工作;
(7)根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
2.3.2应急工作组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根据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分类处置需要,启动一项或多项应急工作方案。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邮轮联络协调组、邮轮通关、航行组、游客安置和后勤保障组、道路运输指挥协调组、社会治安组、医疗卫生组、对外联络信息发布组、专家组等8个应急工作组,由不同职能单位组成。应急工作组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邮轮联络协调组
负责与区气象局、邮轮港公司、邮轮公司、船代等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了解掌握气象消息、船舶动态、游客滞船滞港情况、运输组织方案等相关信息,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启动相关预案的协调工作。
具体由区滨江委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宝山海关、宝山海事、吴淞海事、浦江边检、长航公安、边防港航公安、区消协、邮轮港公司、邮轮公司、船代、旅行社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
(2)邮轮通关、航行组
负责健全邮轮船期计划沟通协调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邮轮进出港和通关协调,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加快游客、物资通关验放和邮轮靠离港作业速度,有效应对邮轮瞬间大客流,确保口岸通关环境的安全、高效、便捷。
具体由滨江委牵头,邮轮港公司、宝山海关、宝山海事、吴淞海事、浦江边检、长航公安等单位共同参加。
(3)游客安置和后勤保障组
负责制订邮轮港区滞留游客安置方案以及相应的物资保障措施;做好各滞留游客安置点(以下简称“安置点”)食品和生活必需品、医疗卫生保障供应工作;做好游客的引导和安抚工作,稳定游客情绪;协调住宿、交通保障,预防踩踏事件等次生事件的发生。
具体由相关邮轮公司和邮轮港公司牵头,区文旅局配合。区滨江委、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委、区卫健委、长航公安、邮轮公司、旅行社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
(4)道路运输指挥协调组
负责组织调配运力,协调组织应急物资运输、人员疏散撤离,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具体由区交通委和区公安分局牵头,邮轮港公司、宝山巴士公司、旅行社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
(5)社会治安组
负责邮轮港区和各安置点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游客生命安全,坚决防止在邮轮港区和各安置点发生人群拥挤和踩踏事件。
具体由区公安分局和长航公安牵头,区应急局、宝山海关、浦江边检、邮轮港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
(6)医疗卫生组
负责组织医护人员对患病受伤的游客进行救治;负责对邮轮港区和安置点的饮用水源和食品进行检查、监测;指导各安置点的环境消杀工作,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对事态的发展开展评估,必要时向上级建议启动《宝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具体由区卫健委和宝山海关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疾控中心、区医疗急救中心、邮轮港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
(7)对外联络信息发布组
负责指导、协调、组织舆情搜研、媒体通联、口径协调、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处理邮轮港区游客滞留事件中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的相关事宜,并对事态的发展开展评估。
具体由区新闻办和区外办、区台办牵头,区滨江委、区文旅局、区气象局、邮轮港公司、邮轮公司等单位共同参加。
(8)专家组
邮轮港联席办负责建立处置邮轮突发事件的专业人才库,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与预警
3.1预警信息
邮轮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包括:气象预警信息(大雾、台风、大风、暴雨、雷电、暴雪、冰雹、寒潮等)、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海上航行警(通)告信息、保安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大客流信息等其他相关突发事件风险源信息。
3.2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3.2.1区气象局根据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救援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海关、海事、公安等部门根据条线掌握信息协助提供相关监测预警服务。
3.2.2进入预警期后,各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做好人员、物资、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加强动态监测和岗位值守,确保相应保障处于应急待命状态。
3.2.3邮轮港公司合理测算港区最大客流承载量,做好实时客流监测。邮轮港公司、邮轮公司、旅行社(以下统称“旅游经营者”)预见可能发生影响旅游行程、损害旅游者权益情况的,要及时向旅游者告知相关信息,做好解释、劝导、安抚工作,稳定旅游者情绪,避免旅游消费纠纷转化为旅游突发事件。
3.2.4邮轮港联席办整合政府及企业部门通报或上报的预警信息,综合分析并研判,预测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提出防范建议并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防范措施。
3.3预警级别确认与发布
3.3.1预警级别确认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邮轮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预警信息发布
邮轮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由邮轮港联席办汇总核实后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应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预防措施和咨询电话等信息。
3.4预警信息的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邮轮港联席办要密切关注风险情况,并根据事态变化和专家组意见,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信息报告应遵循及时快速、准确高效、分级报告的原则。邮轮港联席办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4.1.1报告责任人
4.1.1.1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旅游经营者根据突发事件类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将事故信息及所需应急力量报告邮轮港联席办。
4.1.1.2邮轮港联席办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后,视情上报至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及相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
4.1.1.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确定事件等级,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视情向区政府报告。
4.1.2报告时限
4.1.2.1发现突发事件线索的集体或个人,应根据职责范围立即报相关主管部门研判;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图片等)向邮轮港联席办报告,并执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
4.1.2.2邮轮港联席办接报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全面汇总信息并形成统一汇报口径,在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包括现场图片等)向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各自条线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1.2.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初判为需要提级上报及处置的事件,经报市邮轮服务保障工作联席办(市文旅局)同意并商定提级级别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及市级行业管理部门。
4.1.2.4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的,应先以电话等形式报告,并说明理由,待条件许可时再补充。
4.1.2.5突发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侨或外籍人员的,或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报告区委统战部、区台办等部门。
4.1.3报告内容
事件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内容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邮轮突发事件信息上报时应包含以下要素:事发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现场已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发生原因初步分析、报告人及报告单位和联系方式。
4.2应急响应
邮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Ⅳ级响应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直接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Ⅲ级响应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市邮轮服务保障工作联席办(市文旅局)发布并协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Ⅰ、Ⅱ级响应由区政府报请或由市政府直接决定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4.2.1指挥协调
4.2.1.1Ⅳ、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长,同时由邮轮港联席办通知相关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Ⅳ、Ⅲ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程序如图2所示。
4.2.1.2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图2 Ⅳ、Ⅲ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程序
4.2.2分类处置
4.2.2.1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处置基本程序
(1)当发生在本区的自然灾害和爆炸、火灾、交通等事故灾难影响到本单元内游客人身安全时,涉事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要立即采取避险措施,并迅速向邮轮港联席办报告,请求救援。
(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协调各应急工作组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3)做好船期变更和游客退票的准备工作。
4.2.2.2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基本程序
(1)旅游经营者应密切关注到港邮轮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时,立即根据职责区域范围向宝山海关、区卫健委和邮轮港联席办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安排,做好消毒防疫、相关解释和安抚等工作。
(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协调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医疗卫生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现场处置。
(3)确认疫情种类为可放行病情类型的情况下,经综合评估,对邮轮实施放行。
(4)确认疫情种类为限制放行类型的情况下,卫生防疫部门对邮轮实施卫生控制,旅游经营者和区文旅局做好相关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5)在本单元内中发现疑似胃肠道疾病及食品安全事件时,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要尽快安排病患及时就医。同时,立即向邮轮港联席办报告,并提供详细情况,积极协助区卫健委、宝山海关和区市场监管局的调查处置。
4.2.2.3游客滞船事件处置基本程序
(1)当发生游客强行滞留邮轮时,旅游经营者要组织专业工作小组与滞留游客开展对话和协商,做好解释、劝导工作,并告知继续滞留船舶的法律后果。
(2)当国际邮轮船长委托边防港航公安协助处置游客滞船事件或船上社会治安事件时,由边防港航公安依据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规定及时上船处置,浦江边检站对登轮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予以许可。若有少数游客拒不下船的,可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以及各船旗国国内法的授权,船长具有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安全的绝对权力和责任,可命令船上安保力量强制驱逐游客下船。
(3)组织游客进入安置点,由旅游经营者继续与游客进行协商处理。区消协参与,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对所有游客的行李,邮轮公司可按正常程序处理。
(4)长航公安指导、监督邮轮港公司做好码头、港口作业秩序维护工作;长航公安做好码头区域现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浦江边检做好口岸限定区域警戒管理工作。邮轮港公司应告知后续游客因“口岸管制”暂时无法办理登轮等信息,并协助邮轮公司做好后续航次游客的相关服务工作。
4.2.2.4游客紧急疏散事件处置基本程序
(1)当邮轮港区客流量超过或可能超过预定控制人数时,邮轮港区要立即采取限制进入、人员分流等有效措施,控制游客总量,合理疏导现场客流,严防发生踩踏、挤伤等事故,并在第一时间向邮轮港联席办报告。
(2)当邮轮港区发生火灾、船碰码头、爆炸、疫情、核生化恐怖袭击事件、环境污染等安全事件时,邮轮港公司应立即与邮轮港联席办联系实施救援和处置。邮轮港联席办接报后,根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3)事件平息后,查验单位增开通道,加派人手,边检及海关部门视情做好旅客出境注销手续办理和入境通关工作,确保口岸安全畅通。
4.2.2.5航道堵塞或中断事件处置基本程序
(1)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航道堵塞或中断和需要临时管制导致邮轮滞留时,海事部门应尽快组织开展修复抢通工作,做好现场通航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
(2)因沉船、搁浅、碰撞、沉物(集装箱落水)而引起的断航或航道堵塞,海事部门应尽快组织开展沉船等碍航物的扫测、打捞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受影响的船舶发布相关信息,开展交通管控,发布航行警告,组织疏导船舶有序航行。
(3)因突发性工程事件引起的断航或航道堵塞,航道部门应及时组织航道抢通,进行应急疏浚和调标工作;海事部门应视情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组织力量进行应急疏浚和调标等工作抢通航道。
(4)相关旅游经营者应做好游客的引导和安抚工作,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并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各类纠纷。
4.3信息发布
4.3.1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在区政府新闻办指导下,由邮轮港负责;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在区政府新闻办指导下,由滨江委负责。
4.3.2重大、特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区政府新闻办发布,并视情提请市政府新闻办介入。
4.4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的机构宣布解除应急响应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邮轮港联席办要及时做好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家属安抚和恢复秩序等善后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邮轮港联席办组织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核实。
事发单位、各参救单位做出应急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统计救援消耗、设备损害情况,并于应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邮轮港联席办。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1.1各相关单位要落实本单位应急管理人员,确保应急管理所需各类管理人员。
6.1.2邮轮港应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根据邮轮港内防汛防台、抗震救灾、工程抢险、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医疗急救、网络安全、水电油气“生命线”工程等实际情况,由相关运营管理单位建立相应的专职或兼职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
6.2物资保障
邮轮港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保障应急需要,并进行动态更新与管理,必要时,区滨江委协调或通过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征用相关单位的应急物资。
6.3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部门要与具有一定规模、信誉较好的道路客运企业签订突发公共事件运力征用协议,根据人员疏散需要,配合提供所需交通运能保障。
6.4安置点保障
邮轮港联席办要会同区文旅局、区国动办和邮轮港公司,就近确定若干安置点,并分别对应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游客滞留事件所需,建立分级启用名单,制定应急安置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安置点责任人,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游客的有序安置。
6.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负责建立突发事件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救援工作。
6.6治安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长航公安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做好邮轮港内社会治安工作和事发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邮轮港外相关区域社会治安保障工作。
6.7通信保障
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包括信息系统通信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通信保障工作等;必要时,做好手机信息发布。
6.8经费保障
邮轮港单元各成员单位专项安排本单位应急管理费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区滨江委负责牵头组织邮轮港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演练方案由邮轮港联席办编制,并报区滨江委审核。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单项演练,提高本单位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能力。
7.2教育培训
7.2.1各相关单位要建立教育培训机制,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本单位应急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现场值班人员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计划报邮轮港单元备案。
7.2.2区滨江委及相关邮轮港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通过各种措施,加强对公众的安全教育和引导,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技能。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滨江委负责解释。
7.4预案修订
区滨江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滨江委组织实施。
8 附件
附件1邮轮港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2邮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1
邮轮港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滨江委:统筹协调邮轮港运营保障和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邮轮港突发事件应对协作机制;编制单元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协调有关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相关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
2.区应急局: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根据需要协调相应应急专业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3.区城运中心:负责24小时应急值守,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区公安分局:负责邮轮港外围警戒和治安交通管理;开设邮轮港外围应急救援通道,必要时对突发事件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协助开展相关案件侦办和舆情管控等工作。
5.区交通委:协调企业提供邮轮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中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
6.区文旅局:负责督促本区旅游经营者与游客进行沟通协商;负责协调宾旅馆安置滞留游客。
7.区卫健委:负责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指导实施邮轮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
8.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舆情搜研工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开展媒体通联、口径协调、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区外办:负责处置邮轮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事务。
10.区台办:负责协助处理事故中伤亡的涉台湾人员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1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属地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食品安全及其他相关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2.区气象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体系和值班制度;及时发布防灾天气提示和气象预警信息。
13.区生态环境局:针对环境污染事故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根据污染动态,提出控制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14.宝山海关:负责海关监管作业场地(场所)区域内的安全警戒;负责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海关职责范围内的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处理监督等工作,涉核生化枪爆等突发恐怖袭击事件处置中海关职责范围内的前期处置工作。
15.宝山海事、吴淞海事:负责辖区水上搜救和应急反应值班工作;接受紧急救助申请并根据情况开展救助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处置阶段航道、锚地、码头等水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通航秩序维护,及时处理辖区水域内影响邮轮正常航行、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负责邮轮紧急离港过程的组织和安全保障工作。
16.浦江边检:负责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管理、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限制特定人员的活动范围并对其进行核实或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审核签发登轮人员、船舶搭靠许可。
17.长航公安:负责维护港区内交通秩序、社会治安,协助组织人员撤离和转移;预防、制止、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权重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
18.边防港航公安:负责外籍邮轮上的刑事、治安类案(事)件的处置工作。
19.邮轮港公司:负有落实邮轮港区邮轮安全和应急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突发事件的前期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为现场指挥机构提供临时办公场所;负责突发事件引起的客流疏导工作,维护口岸公共秩序;协助相关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置工作。
20.相关邮轮公司和船代公司:严格按照中国政府部门要求,落实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及时向海关、海事、边检、公安、属地政府等部门报告船上船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方案;配合登轮处置组完成现场处置,配合提供处置所需场地、人员、资料和通讯设备等;负责船上及登离船期间的秩序维护;做好游客引导、安抚及事件善后工作。
附件2
邮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
Ⅰ级(特别重大) |
Ⅱ级(重大) |
Ⅲ级(较大) |
Ⅳ级(一般) |
死亡、失踪或涉险人数 |
30人以上 |
10-29人 |
3-9人 |
1-2人 |
重伤(或工业中毒) |
100人以上 |
50-99人 |
10-49人 |
1-9人 |
胃肠道疾病 |
总人数3%及以上并具有重大流行病学意义,且有1个及以上死亡病例 |
总人数3%及以上并具有重大流行病学意义 |
总人数3%及以上 |
总人数2%-3% |
滞港人数 |
10000人以上 |
5000-10000人 |
2000-5000人 |
500-2000人 |
滞船人数 |
100人以上 |
50-100人 |
10-50人 (无肢体冲突) |
1-10人 |
10-50人 (出现肢体冲突) |
||||
紧急疏散人数 |
20000以上 |
10000-20000 |
5000-10000 |
1000-5000 |
直接经济损失 |
1亿以上 |
5000万-1亿 |
1000万-5000万 |
1000万以下 |
事件影响 |
特别重大不良影响 |
重大不良影响 |
较大不良影响 |
较小不良影响 |
预警分级 |
红色 |
橙色 |
黄色 |
蓝色 |
响应分级 |
Ⅰ级 |
Ⅱ级 |
Ⅲ级 |
Ⅳ级 |
备注:
1.同义等级中,各项指标中只要满足一项即为该等级事件。表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以上各级标准中所称游客滞留人数是指游客实际滞留3小时以上的人数,不包括动态滞留和滞留3小时以下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