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法发〔2021〕9号)和《关于做好2022年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22〕181号)要求,做好本区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十四五”时期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和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要求,广泛开展农村学法用法教育,加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促进农民群众法治素养明显提升,乡村法治环境明显改善,乡村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积极构建新发展时期农业农村法治宣传教育体制,广泛开展农村学法用法教育,扎实推进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在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有针对性地解决普法进村入户“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断提升农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增强乡村依法治理能力,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到2022年底实现50%以上的行政村有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25年底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学法用法示范户。
三、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标准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良好家风和家庭美德;主要成员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熟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宪法、民法典等公共法律知识,以及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等主要农业农村法律法规;能够自觉运用法治的方式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能够带动本村及周边农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帮助指导解决法律问题,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劝导、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纠纷升级,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四、工作内容
(一)开展集中统一培训。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分类原则,由区司法局统一安排,乡镇司法所具体负责,村“两委”组织配合,紧密结合“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培训、轮训,对示范户主要家庭成员进行不少于1次4课时的培训。街镇要对示范户主要家庭成员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4课时的法治实践能力培训,包含依法参与村务管理能力、法治宣传能力、法律服务引导能力、纠纷调处能力等,可以采取旁听庭审、模拟法庭等多种法治实践形式。充分利用普法信息平台,通过不定期推送信息、案例、组织网上互动交流等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扩大培训覆盖面。
(二)构建结对联系机制。探索建立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联系对接机制,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等执法机构采取包区包片等方式与学法用法示范户“结对子”。 利用“宪法宣传周”、中国农民丰收节、春耕备耕等农事季节、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放心农资下乡宣传、“安全生产月”等重要时令节点,开展进村入户宣讲,以案释法、以案说法,广泛深入宣传与乡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充分利用普法基地。充分利用本区乡村已有公共文化设施,推进法治微景观、小广场、长廊步道等乡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基本实现一村一法治文化阵地。统筹运用乡村大舞台、村民议事堂、农家书屋等基层法治宣传教育阵地,通过完善菜单式、配送制等方式搭建学法用法平台,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为示范户及农民群众提供优质法治文化节目和产品。
(四)营造法治文化氛围。积极鼓励创作具有江南水乡特色、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因地制宜开展丰富多彩的农业农村法治文化活动。充分利用“三下乡”等活动,组织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艺团队开展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在街道、院落、田间、地头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法治文艺汇演等活动,扩大法治文化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五、培育对象
学法用法示范户应以有下列人员的家庭为培育重点:
(一)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
(二)“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
(三)人民调解员、网格员;
(四)老党员、老村干、退休教师、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人民警察、退休法治干部;
(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致富能手;
(六)返乡创业大学生、大学生村官;
(七)其他热心法治宣传教育和公益事业的村民。
六、认定程序
(一)村级推荐。经遴选或自荐,由村“两委”确定初选家庭。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初选家庭如实填写《宝山区学法用法示范户登记表》(附件2)、《宝山区学法用法示范户花名册》(附件3),经各行政村上报所在镇(街道)。
(二)镇级审核。镇(街道)对申报表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区农业农村委认定。
(三)区级认定。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司法局,对照认定标准,对申报家庭组织统一认定,并对认定的示范户颁发标志牌。标志牌由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样式组织制作。
(四)市级备案。区农业农村委将认定的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名单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七、强化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区司法局对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行“一户一档”台账管理。加强对学法用法示范户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和记录示范户的学法用法和示范带动情况,对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称号: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行政违法,或者严重党纪政纪处分的;违反公序良俗或村规民约的;煽动、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于应当撤销示范户称号的,由所在行政村提出,经镇(街道)初步审核后,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司法局审核,及时予以撤销并收回标志牌,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八、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镇(街道)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市、区部署要求上来,尽快适应农业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的新形势新定位,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作为建设法治乡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统筹推进培育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镇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分工责任,统筹部署安排,全力推动工作。要落实好示范户培育的时间进度要求,注重把握好示范户培育工作的质量,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三)构建协同机制。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与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培养“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等工作有机结合,积极组织动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普法志愿者等广大社会力量参与培育服务,形成政府主导、基层自治、社会助力一体推动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强化保障激励。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纳入本地“八五”普法规划实施的考核范围。要积极提高示范户学法用法积极性,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先进典型列入各级普法先进表彰中,引导示范户主动参与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在乡村振兴各项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九、认真做好2022年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工作
2022年,我区在北部五镇先行启动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工作。请罗泾镇、罗店镇、月浦镇、顾村镇、杨行镇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组织各村遴选推荐学法用法示范户,每村按程序推荐至少1户,于2022年10月28日(星期五)前完成镇级审核后,将《宝山区学法用法示范户登记表》(附件2)、《宝山区学法用法示范户花名册》(附件3)报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将会同区司法局组织开展区级认定工作,区司法局将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请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司法所明确此项工作联络员,填写《宝山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联络员信息表》(附件1),于9月27日(星期二)前分别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和区司法局。
特此通知。
附件:
1.《宝山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联络员信息表》
2.《宝山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登记表》
3.《宝山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花名册》
区农业农村委:
联系人:孙慧
联系电话:13638582414
传 真:56467161 ;
电子邮箱:1821240685@qq.com ;
区 司 法 局:
联系人:孙玉梅;
联系电话:17317680772
传 真:36070727
电子邮箱:baoshanfaxuan@163.com。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