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时间:2021-01-04 08:10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1-01-04 10:20 阅读数:902339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1年1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本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了《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获取。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点
本机关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地点:宝山区漠河路600号A座2505甲室,咨询电话:56677880*80034,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提出
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点领取,也可以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网站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网站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填写电子版《申请表》进行申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当场提出申请。
3.信函、电报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地址:宝山区漠河路600号A座2505甲室,邮编201999。
本机关不接受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网站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提交网上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受理点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将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内容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 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作出相应处理。
3.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漠河路600号A座25层;邮政编码:201999;联系电话:56677880*80034;传真:56677211。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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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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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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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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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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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其他组织 |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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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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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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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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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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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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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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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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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
□邮寄 □传真 □电子邮件 □当面领取 □现场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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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的 载体形式 |
□纸质 □数据电文 |
注:带*的为必填项。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接受出示电子身份证明);信函、传真申请需附身份证明复印件,网上申请需上传身份证明照片或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