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文时间: 发布机构:区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1-01-21 16:44 阅读数:902375

上海市宝山区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事项

上海市宝山区体育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有:机构概况、机构设置、工作职责、重点工作计划及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财政预决算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等。

具体可参见区体育局编制的《宝山区体育局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渠道

1.“上海宝山”门户网站(http://www.shbsq.gov.cn/);

2.“上海宝山”新媒体;

同时,在区档案馆、区图书馆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经审核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不迟于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宝山区体育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宝山区永清路700号,办公时间为8:30-11:0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31197796

传真号码:31198861

通信地址:永清路700号,邮政编码:200940。

(二)申请渠道

1.当面申请

本机关在宝山区体育局办公室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网上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上海宝山”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上海宝山”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十三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