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时间:2021-01-04 08:54 发布机构: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1-01-05 08:54 阅读数:902374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和旅游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文化和旅游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宝山区文旅局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规定,区文旅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有:机构概况、机构设置、工作职责、重点工作计划及进展完成情况、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财政预决算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等。
以上信息的公开渠道主要是“上海宝山”门户网站(http://www.shbsq.gov.cn/),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区文旅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渠道
1、当面申请
宝山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为友谊路2359号,办公时间为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33796620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局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宝山区友谊路2359号,宝山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收,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政编码:201901
传真号码:33796620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上海宝山”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文旅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上海宝山”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文旅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文旅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文旅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我局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我局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我局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我局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我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作出相应处理。
2、办理期限: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我局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我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我局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宝山区政府提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宝山区政府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宝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