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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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资委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研究制定本区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三)建立和完善本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通过规划、预决算、审计、统计、分析等,对归口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编制和管理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完成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负责归口监管企业的国有、集体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组织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和委托监管,开展审计监督。

(四)指导推进归口监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研究编制本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规划,推进归口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国有经济的结构性调整。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归口监管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做好对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和办理,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核准、鉴证和产权交易,对国有、集体企业投资监督管理,选聘审计与资产评估中介服务机构。

(七)研究探索加强基层党建的有效途径、活动方式和工作机制;加强归口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指导和协调归口监管企业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指导归口企业做好人武和拥军工作。

(八)指导推进归口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研究制定公司治理相关政策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九)监督检查国资系统内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十)指导和协调归口企业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的工作。

(十一)指导、督促、检查归口企业落实信访维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主体责任,协调处理涉及企业的综合性事务。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