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规划资源局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021-56105740
  • 邮政编码:201999
  • 单位地址:宝山区宝林路45号
  •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区政府主管规划和资源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区规划编制、土地管控、建设项目审批、规划土地监督执法等各项工作。1988年10月,原吴淞区土地管理所(局)和宝山县土地管理所(局)“撤二建一”,成立宝山区土地管理所(局)。2019年2月24日,将原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的职责,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的湿地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区水务局(区海洋局)的水资源、海洋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以及海洋规划职责等整合,组建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主管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研究起草有关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实施和管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文化保护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三)参与编制经济社会发展与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元规划、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及区政府其他指令性规划,对本区其他专业系统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组织编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规划,指导各镇编制村庄规划。受区政府委托,依法审核、审批各类规划。

(四)承担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优秀历史建筑和区级以上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地名、城乡规划设计、城乡风貌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土地管理相关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后到竣工验收前规划、土地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督。

(六)依据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统筹推进本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工作。

(七)负责本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汇总建立区域规划和自然资源基础信息平台。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八)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并承担监管责任。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

(九)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政府土地储备等各类建设用地的开垦、整理、复垦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十)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有关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统筹本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有关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十二)负责有关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本区有关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拟订有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各类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收回、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隐患检查、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以及地质灾害工程治理。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和基础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负责组织指导规划和有关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案件。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