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2017年1月6日
引言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我局编制了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诉情况、咨询处理等有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示意图等。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宝山区司法局办公室,联系电话56601240。
一、概述
2016年宝山区司法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条例》和《规定》要求,紧紧围绕市政府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和具体任务,坚持以创建信息互动平台、推动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发展为目标,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制度保障,规范公开内容和程序,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其作为重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部署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有力地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领导、机构、人员“三到位”。建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日常工作由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信息公开的各项要求,做好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二是建立健全六项制度。我局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责任、审议、评议、反馈、备案和监督等六项制度,促进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凡要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科室负责人签发后报局办公室,经核签后由专人发布,确保主动公开、受理申请、答复等日常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二)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窗口”建设力度
按照便利、实用、有效的原则,认真创新信息公开的新载体、新形式,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一是公开的时间更加及时。针对公开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公开时间,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二是公开重点更加突出。我局依托区门户网站,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和网上信息公开,把网站列为公开信息的重要途径,坚持把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事项公开作为信息公开的重点,将公开信息编制公开目录,逐一上网发布,为广大群众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确保落实政务信息公开监督机制
在狠抓内部机制的同时,重点以《行政许可法》实施为突破口,抓好外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严把公开内容和项目关,既防止该公开的不公开,搞半公开、假公开,又防止不该公开的乱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使公开工作更加扎实、有序开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要求的,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都能予以及时公开,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
主动公开范围有:1、区司法局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2、区司法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区司法局及局属单位的工作制度;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单位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9条,全文电子化率100%。其中,规划计划类信息4条,占45%;业务类信息3,占33%;其他类信息2条,占22%。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单位2016年共受理依申请公开0件。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
本单位2016年度发生针对本本部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0件。
五、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
本单位2016年度共接受市民电话咨询280余人次,咨询事项主要集中在询问各基层司法所、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及公证处电话地址,及相关业务申办指南。
六、依申请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单位2016年度无依申请收费及减免。
七、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6年,我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新的进展,但在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及时有效性等方面与公众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政策与业务的学习还需进一步加强,相关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2017年,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力度,及时解决和完善此次自查中存在的不足,努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有效性和便捷性,不断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严格按照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紧密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的业务实际,进一步增强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断创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照条例,认真清理我局政务公开事项,查漏补缺,编制更加科学规范的公开目录。
(三)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不断规范主动公开信息工作,重点推进与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使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朝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八、附表
附表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本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9 |
全文电子化政府信息数 | 条 | |
新增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附表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 条 | 0 |
受理申请总数 | 条 | 0 |
其中:1.当面申请数 | 条 | 0 |
2.传真申请数 | 条 | 0 |
3.电子邮件申请数 | 条 | 0 |
4.网上申请数 | 条 | 0 |
5.信函申请数 | 条 | 0 |
6.其他形式申请数 | 条 | 0 |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 条 | 0 |
其中:1.同意公开数 | 条 | 0 |
2.同意部分公开数 | 条 | 0 |
3.“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信息不存在”数 | 条 | 0 |
5.“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数 | 条 | 0 |
6.“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 条 | 0 |
7.“重复申请”数 | 条 | 0 |
8.不予公开总数 | 条 | 0 |
其中:(1)“国家秘密”数 | 条 | 0 |
(2)“商业秘密”数 | 条 | 0 |
(3)“个人隐私”数 | 条 | 0 |
(4)“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数 | 条 | 0 |
(5)“危及安全和稳定”数 | 条 | 0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数 | 条 | 0 |
9.其他 | 条 | 0 |
附表三 咨询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 条 | 0 |
网上咨询数 | 人次 | 0 |
现场接待人数 | 人次 | 0 |
咨询电话接听数 | 人次 | 280 |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 人次 | 0 |
附表四 申诉情况统计表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行政复议数 | 件 | 0 |
其中: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 件 | 0 |
行政诉讼数 | 件 | 0 |
其中: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 件 | 0 |
申诉举报数 | 件 | 0 |
其中: 被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 件 | 0 |
附表五 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收取费用总数 | 元 | 0 |
其中:1.检索费 | 元 | 0 |
2.邮寄费 | 元 | 0 |
3.复制费 | 元 | 0 |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工作人员总数 | 人 | 1 |
其中:1.全职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 万元 | 0 |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 万元 | 0 |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 万元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