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上海邮政局宝山分局:
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刻吸取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和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以下简称“3·1”事故和“7·19”事故)教训,扎实推进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的“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多发势头,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为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4〕59号)及上海市安委办的统一部署,自2014年9月至12月底在全国开展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本区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深刻吸取“3.1”和“7.19”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多发势头,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非法驾驶押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伪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等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四非”违法行为,着力从道路运输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车辆设备管理等各个环节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严规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从重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防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三、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建设交通委要会同区公安分局全面清查所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或单位、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对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9条处罚。对于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0条处罚。
本区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在连续1年内被交通运输部门查实3起及以上擅自超越许可事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交通运输部门应视作存在重大运输安全事故隐患,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列入“黑名单”;整改不合格的,严格依法处理直至吊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或撤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邮政、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关规定处罚。对于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寄件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严厉打击非法驾驶、押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为
建设交通委要会同公安分局全面清查所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对于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6条处罚。
本区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在连续1年内被本区交通运输部门查实3起及以上擅自安排未取得有效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上岗的,交通运输部门应视作存在重大运输安全事故隐患,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严格依法处理直至吊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撤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行为
公安分局要会同建设交通、经委、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要对车辆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和物流站场等场所开展明查暗访,实施突击清查行动,严查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罐式专用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普通货车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要针对发现的问题,调取企业近两年改装车辆记录,倒查改装车辆的法定用途、改装后的用途,所属单位、个人及流向。对于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车辆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改装、拼装、销售的车辆成品及配件,并处以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生产、销售场所予以查封或通知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于车辆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73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对于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自行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7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于其他企业从事非法改装的,由工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罚款。明知非法改装车辆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而改装的、因非法改装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公安分局、质量技监等部门要深入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车辆管理所、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等场所暗访,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验、登记情况。其中,要重点检查外省市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以及列入《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或槽罐车罐体的检验、登记情况。对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等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检验机构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违规发货或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安全监管局要会同建设交通、公安分局、质量技监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发货、充装环节的源头管控,依法督促为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提供装卸作业的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包括港区内危险货物码头、仓库、堆场、储罐)建立对危险化学品承运人的查验、登记等制度。
1.建立查验制度。在发货、充装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必须查验车辆是否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凡是向没有相应资质或超经营范围、从业人员不具备资格、运输车辆或罐体不合格的承运人发货或充装危险化学品的,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7条处罚。
对于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必须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凡是向不具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的企业或单位销售的,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4条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立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对货物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车辆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凡是不如实记录、有效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信息的,公安机关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处罚。
(五)从严规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
建设交通委会同公安分局等部门要将“3·1”事故和“7·19”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向所有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进行通报,组织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要从道路运输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车辆设备管理等各个环节加大监管力度,督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检查外省市企业备案登记和信息报备情况。驻沪经营(起讫地均在本市)的,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沪承运(起讫地一方在本市)的,应办理信息报备手续。对检查发现的未经备案登记或信息报备的企业,一律禁止其在沪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
2.检查企业经营状况。对检查发现的非自有车辆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或者车辆虽属该企业,但业务承接调派、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管理或财务结算未由该企业统一负责的,一律取缔。
3.检查本市和外省市驻沪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情况。拥有30辆以上(含30辆)专用车辆的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30辆以下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每15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3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经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对检查发现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4.检查部分高危车辆的使用年限、装载范围和安全设施。对检查发现运输剧毒、放射、爆炸三类危险货物的高危车辆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运输爆炸品、固体剧毒品、遇湿易燃物品、感染性物品和有机过氧化物未采用厢式专用车辆的,一律责令立即整改。对于液体危险化学品罐车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一律责令在2014年底前加装,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罐车,一律不予通过年审,并注销车辆《道路运输证》。
5.检查车载卫星定位系统。本区及外省市驻沪经营车辆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应接入本市统一的监控平台;外省市在沪承运车辆应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同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对检查发现应接入而尚未接入的车辆,一律停业整顿;整改仍不到位的,取消车辆营运资格。对于已装监控系统但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一律停运整改,直至正常使用。对于故意损毁、屏蔽系统的,发现一次的,对相关车辆停业整顿;发现两次的,取消营运资格。
(六)从重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分局会同建设交通委等部门要依托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超限检测站,对途经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格检查。除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车辆的运输资质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外,还应重点检查是否有效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车身反光标识,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对于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运输车辆,还要检查是否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时间及规定的速度运输。对检查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驾驶人处以罚款、记分,同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89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处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4条进行处罚。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及装载发货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时间从即日起至2014年1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10月中旬)
主要任务: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印发本行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组织辖区内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为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提供装卸作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和车辆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及车辆、罐体检验机构等进行自查自纠,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整改,凡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的车辆全部停运。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10月中旬至11月底)
主要任务:组织深入企业、路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四非”违法行为和未整改的安全隐患,倒查追责、从重处罚。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4年12月)
主要任务:系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科学评估检查中发现的行业问题或安全隐患,深入研究探索本市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规律,建立健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严管常态机制。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区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袁 罡 宝山区副区长、安委会副主任
常务副组长:范建军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安委办副主任
周健德 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安委办主任
副 组 长:周剑平 区建设交通委副主任、安委办副主任
丁 杰: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安委办副主任
组 员:侯彬武 区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安委办副主任
张 军 区公安治安支队支队长
黄志刚 区经委副主任
唐礼平 区质量技监局副局长、安委办副主任
赵建华 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安委办副主任
李亦亦 上海邮政局宝山分局副局长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项行动工作小组,根据行业监管原则,组织力量全面摸清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的底数,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和信息通报机制,加强联动联勤和联合执法,共同打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四非”违法行为。
(二)加大整治力度。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和“五个要严”(检查要严、执法要严、整改要严、追究责任和处罚要严、各项制度的落实更要严)的总体要求,加大整治力度。对安全隐患突出、事故频发的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并通报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媒体深入企业、路面,深度调查、剖析本地区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通过主流媒体、网站等及时曝光查获的典型违法案例,及时公布违法严重的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和车辆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形成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四非”违法行为的强大舆论压力。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有关单位要把非法改装企业多,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突出、事故多发的地区列为重点,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明查暗访、突击检查、蹲点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区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突击检查。
(五)及时报送信息。2014年10月20日至11月30日期间,各有关单位每周汇总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以简报形式报区安委会办公室(每周五的12时前);11月30日前要将本部门专项行动总结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请建设交通委、公安交警支队、公安治安支队、经委、质量技监局、安全监管局、宝山邮政分局接通知后,上报1名具体联络员,以便工作联系。
联系人:王根林,联系电话及传真:56848073,电子邮件:区办公业务网或bgsaw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