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人民政府:
作为委托指定的法律事务承办机构,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指派沈彤律师对贵政府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依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审查文件:
(一)《宝山区大场镇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草案
(二)《宝山区大场镇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草案 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三)关于《宝山区大场镇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草案)》的风险评估报告
(四)关于《宝山区大场镇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草案)》公众参与情况的报告
(五)关于《宝山区大场镇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专家论证情况的报告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二)《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三)《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三、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所述文件资料和第二条所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根据我们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律师经验确认如下事项:
(一)大场镇人民政府作为文件制定主体和承办单位,符合法定权限。
(二)未发现文件条款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