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宝〕征地房补告[2021]第002号
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2]660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四至范围为:东至祁连山路,南至南大路,西至规划道路,北至走马塘;
二、土地是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宝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713元(人民币,下同)。
2、宝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400元。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式:
①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①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的,现房坐落:南秀雅苑鄂尔多斯路98弄12号101室、103室,南秀雅苑鄂尔多斯路98弄13号201室、203室,南秀雅苑鄂尔多斯路98弄14号101室,南秀雅苑鄂尔多斯路98弄14号103室、203室,南秀雅苑鄂尔多斯路98弄17号103室、8号103室,南秀雅苑鄂尔多斯路98弄17号201室,南秀雅苑鄂尔多斯路98弄21号101室,南秀雅苑鄂尔多斯路98弄9号201室、203室、10号101室 ,总建筑面积 1772.87 平方米,出售均价3803.5元/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沪(2018)宝字不动产权第054971号。
规格:
规格 |
单套面积(平方米) |
套数 |
115.01 |
1 |
|
三室户 |
125.28 |
2 |
三室户 |
122.78 |
1 |
三室户 |
130.44 |
1 |
三室户 |
130.46 |
2 |
三室户 |
129.53 |
2 |
三室户 |
122.92 |
2 |
三室户 |
129.42 |
3 |
②产权调换采用期房安置的,期房坐落:汇秀雅苑环镇南路1506弄12号101室、104室、1801室、13号1804室、10号201室、204室、1801室、1804室、11号101室、104室,汇秀雅苑环镇南路1506弄12号103室、1802室、1803室、10号202室、203室、1802室、1803室、11号103室,汇秀雅苑环镇南路1506弄14号101室、104室、1804室、15号101室、104室、201室、204室、1801室、1804室、7号201室、204室,汇秀雅苑环镇南路1506弄14号103室、15号103室、202室、203室、1803室、8号103室,汇秀雅苑环镇南路1506弄6号101室、104室、204室、1804室,汇秀雅苑环镇南路1506弄9号201室、204室、3号101室,祁秀雅苑鄂尔多斯路67弄16号101室、104室、301室、304室、1801室、1804室,祁秀雅苑鄂尔多斯路67弄1号101室,祁秀雅苑鄂尔多斯路67弄21号1802室、1803室、19号202室、203室、1802室、1803室、17号102室、103室、18号202室、1802室,祁秀雅苑鄂尔多斯路67弄21号201室、204室、1804室、19号201室、204室、1801室、1804室、20号101室、17号101室、104室、18号1801室、6号104室、7号201室、204室,祁秀雅苑鄂尔多斯路67弄23号101室、24号201室、204室、14号101室、104室、15号201室、204室,祁秀雅苑鄂尔多斯路67弄24号202室、203室、14号102室、15号202室 ,总建筑面积约 7256.66平方米(以实测为准),出售均价 3922元/平方米。
规格:
规格 |
单套面积(平方米) |
套数 |
88.07 |
7 |
|
二室户 |
88.22 |
14 |
一室户 |
58.37 |
4 |
一室户 |
58.47 |
10 |
三室户 |
137.25 |
6 |
三室户 |
129.79 |
1 |
二室户 |
88.07 |
11 |
一室户 |
58.37 |
6 |
二室户 |
88.22 |
10 |
一室户 |
58.47 |
8 |
三室户 |
137.85 |
3 |
三室户 |
137.78 |
4 |
4、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标准:
①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8元/平方米 ;
②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标准为 10元/平方米;
③居住房屋搬迁奖励费标准为 40元/平方米 ;
5、居住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补偿费用: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等及其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 》(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
(二)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批准之日 14日为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三)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四)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为上海市宝山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五)货币补偿资金、房源落实情况
补偿安置总金额(安置房屋价值和货币补偿金额)为 37974583.8元,已按规定落实。
(六)其他事项:本地块其他补贴费用标准,依照《南大地区综合整治二期地块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实施口径》、《征收补偿实施口径补充说明》执行。
四、 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 ,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 ,即 2021年6月2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五、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21年6月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六、《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