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引 言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由上海市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以及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本区政府网站http://www.baoshan.sh.cn上下载。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需咨询报告中有关内容请联系: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地址:宝山区淞青路18号,联系电话:66033278。
一、概 述
2018年,我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条例》和《规定》,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加强信息保密审查,扩展公开内容,完善公开方式,落实公开机制,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切实把信息公开落到实处。
1、加强部署,明确工作职责。
我局进一步推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了分管领导及主办科室,建立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有效组织推进,明确本单位一位同志兼职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落实制度,确保程序规范。
我局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从信息发布流程、审核机制、监督考核等方面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严格按照“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时,应该审查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在发文拟稿时即明确公文的密级、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要素。同时,根据区保密委要求,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填写《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严把内部审核关,确保发布信息的安全性和正确性,做到了无涉密事件的发生。年底前向区档案局移交了政务公开相关资料,以归档备查。
3、突出重点,注重公开实效。
切实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进一步深化主动公开信息工作的内容,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突出公开重点,把事关民生、公众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同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2017年度部门决算信息、2018年度部门预算信息、2017年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专项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结果表等财政资金的信息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按照《条例》、《规定》,坚持“公开为原则 , 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截至年底, 2018年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33条,主动公开率83.33%,全文电子化率100% 。
(一)主动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等关于主动公开的具体要求,我局重点公开了以下政府信息:
1、我局工作总结及新一年工作思路等相关信息;
2、人事任免相关信息;
3、向社会公布的通告、公告或通知等相关信息;
4、关于开展各类绿化、市容业务工作的相关信息;
5、 关于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的相关信息;
6、年度财务收支、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7、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共产生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0条。
全年受理法人和公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共2条,一条为咨询类,一条为需补正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
我局2018年度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件0件,行政诉讼被纠错数0件。
五、政府信息公开支出与收费
我局2018年度配备政府信息公开兼职工作人员1名,经费不单独列支。未产生政府信息公开收费项目。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8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显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公开率和信息公开时效有待提高,主动公开的意识和业务能力有待增强,信息公开的机制还需进一步厘清。
2019年,我局将继续贯彻落实《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一是继续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制度,改进完善办理方式。二是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监管考核机制。三是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除依法应当保密以外,应公开尽公开,提高公开率。
七、相关说明与指标统计附表
1、统计期限
统计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2、指标统计附表
指 标 名 称 |
计 量 单 位 |
本年累计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133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33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2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2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2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2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2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1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1 |
8.告知通知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