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房补告[2018]第012号
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0]173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四至范围为 东至农田、西至陈广路、北至农田、南至蕰藻浜;
2、居住房屋产权数 4,建筑面积 974.34平方米;
二、土地是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宝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99元(人民币,下同)。
2、宝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350元。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 );产权调换( √ );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式:
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的,现房坐落 菊太路1399弄114号501室,菊太路1399弄123号101室,菊太路1399弄48号102室,菊太路1399弄59号101室,美丹路1058弄10号501、701、1401、1501、1601室,美丹路1058弄17号903、1003、1102、1103、1202、1203室,美平路1060弄1号403、603室,美平路1060弄6号404室,美平路1060弄6号405室 ,总建筑面积 1548.81 平方米,出售均价 3766.58 元/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 沪(2018)宝字不动产权第010886号,沪(2018)宝字不动产权第010891号,沪房地宝字2011第022702号 。
规格:
规格 |
单套面积(平方米) |
套数 |
118.01 |
1 |
|
三室户 |
117.46 |
1 |
三室户 |
117.46 |
1 |
三室户 |
117.43 |
1 |
三室户 |
81.26 |
5 |
二室户 |
71.44 |
6 |
二室户 |
68.43 |
2 |
一室户 |
53.42 |
1 |
一室户 |
53.23 |
1 |
产权调换采用期房安置的,期房坐落 顾村F1-06地块动迁安置房,顾村大居0104单元
0403-03地块动迁安置房 ,总建筑面积约 2886.3 平方米(以实测为准),出售均价 3990.17 元/平方米,预计交房日期为 30个月 。
规格:
规格 |
单套面积(平方米) |
套数 |
129.26 |
5 |
|
三室户 |
123 |
5 |
二室户 |
92 |
5 |
二室户 |
88 |
5 |
二室户 |
83 |
5 |
一室户 |
62 |
5 |
4、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标准:
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按原被认定合法有效居住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每户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标准为按原被认定合法有效居住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 ;
居住房屋搬迁奖励费标准为 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并在约定时间内搬离原址的,并办理了交房手续,给予被补偿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元的搬迁奖励费;
其他补贴费用标准为 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宽带移机费每台1800元、太阳能热水器每台2000元;电话移机费、煤气拆装费、有线电视移装费、三相电表按相关规定执行;
5、居住房屋附属物及其机构物补偿费用:
居住房屋负数的棚舍等及其他机构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务补偿标准(2017) 》(沪归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
6、其他事项:本地块具体补偿标准及实施口径,依照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生态专项建设——宝山区段绿化工程(第3块)工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实施口径》执行。
(二)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批准之日 10日为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三)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 上海上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四)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为 宝山区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五)货币补偿资金、房源落实情况
补偿安置总金额(安置房屋价值和货币补偿金额)为 18482663.75元,已按规定落实。
四、 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 、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 ,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 ,即 2019年1月2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五、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9年1月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六、《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吴颖 联系地址:友谊支路83号
联系电话:56108022 监督电话:56109705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