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宝)征地告〔2024〕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4年08月0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4〕536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顾村镇 北起联谊路、南至胡宝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宝山区顾村镇胡庄村胡庄东组2786.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99.70平方米、建设用地971.60平方米、未利用地514.80平方米。
2、宝山区顾村镇胡庄村胡庄西组62.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58.10平方米、未利用地4.8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849.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99.70平方米、建设用地1029.70平方米、未利用地519.6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宝山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6108022 监督电话:56109705
联系人:吴颖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