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宝府复字(2023)第410号
申请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302307863,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5月18日下午,申请人驾车从外环富长路出口驶出,后从直行车道变道至右转车道,被警察拦停。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穿插等候车辆,当场开具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3分。申请人认为,右转车道较短,其系正常虚线变道,且案发道路所有车辆同申请人一样实施变道行为,被申请人只处罚申请人一人属于滥用职权,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系争《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18日17时08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沪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泰和西路富长路东约0米处,因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遂告知申请人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听取申请人的辩解后未予采纳,当场开具系争《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人辩称其并无系争违法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8日17时08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沪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泰和西路富长路路口,遇右转车道机动车排队等待、缓慢行驶时,从直行车道强行变道加塞至右转车道,穿插等候车辆,被执勤民警发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3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系争《处罚决定书》、执勤民警工作情况、执法记录仪及道路监控视听资料等。
本机关认为:据《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法主体适格。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案发时申请人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关于其系正常变道的申辩主张,与现有证据不符,系申请人对其交通违法行为的错误认识;申请人关于案发道路其他车辆同申请人一样实施变道行为,不应只处罚其一人的申辩主张,并非其实施系争违法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故对于上述申辩主张,本机关俱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302307863)。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