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宝府复字(2023)第4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_行政复议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沪宝府复字(2023)第4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4-10-29
【字号
  • 所属类目: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司法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24-10-29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4-10-29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字(2023)第410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51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302307863,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518日下午,申请人驾车外环富长路出口驶出后从直行车道变道至右转车道,被警察拦停。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穿插等候车辆,当场开具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3分。申请人认为,右转车道较短,其系正常虚线变道,案发道路所有车辆同申请人一样实施变道行为,被申请人只处罚申请人一人属于滥用职权,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系争《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5181708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沪XX的小型普通客车泰和西路富长路东约0米处因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遂告知申请人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听取申请人的辩解后未予采纳,当场开具系争《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人辩称其并无系争违法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5181708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沪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泰和西路富长路路口遇右车道机动车排队等待、缓慢行驶时,从直行车道强行变道加塞至右车道,穿插等候车辆,被执勤民警发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3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系争《处罚决定书》、执勤民警工作情况、执法记录仪及道路监控资料等

本机关认为:据《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法主体适格。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案发时申请人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关于其系正常变道的申辩主张,与现有证据不符,系申请人对其交通违法行为的错误认识;申请人关于案发道路其他车辆同申请人一样实施变道行为,不应只处罚其一人的申辩主张,并非其实施系争违法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故对上述申辩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302307863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3711

 

 

 

 

  • 文件预览

  • 附件下载

  • 相关文章

当前页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