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房补告〔2024〕第20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沪府土[2008]816号文(2号地块)及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宝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四至范围为东至松兰路、西至月城路;
2、居住房屋产权数1,核定建筑面积229.2平方米(其中可建未建面积114平方米),棚舍面积17.51平方米。
二、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宝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99元(人民币,下同)。
2、宝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元。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①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可建未建面积不享受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格补偿)。
②居住房屋装潢(包括附属设施)补偿费用(可调产)。
③另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费(不可调产)。
3、产权调换房屋:
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房源9套,总建筑面积709.11平方米,具体情况见下表。
现房房源汇总表:
坐落 |
规格 |
面积(㎡) |
套数 |
房屋产权证号 |
出售价格(元) |
友谊康苑北区(湄浦路901弄)4号301室 |
二室户 |
90 |
1 |
沪(2023)宝字不动产权第001319号 |
2900 |
友谊康苑北区(湄浦路901弄)4号701室 |
二室户 |
90 |
1 |
沪(2023)宝字不动产权第001319号 |
3000 |
杨鑫佳苑(杨鑫路209弄)29号303室 |
一室户 |
62.57 |
1 |
沪(2022)宝字不动产权第023177号 |
2800 |
杨鑫佳苑(杨鑫路209弄)29号502室 |
一室户 |
62.56 |
1 |
沪(2022)宝字不动产权第023177号 |
2900 |
杨鑫佳苑(杨鑫路209弄)30号702室 |
一室户 |
62.66 |
1 |
沪(2022)宝字不动产权第023177号 |
3000 |
杨鑫佳苑(杨鑫路209弄)31号402室 |
一室户 |
62.56 |
1 |
沪(2022)宝字不动产权第023177号 |
2900 |
杨鑫佳苑(杨鑫路209弄)32号1002室 |
一室户 |
62.66 |
1 |
沪(2022)宝字不动产权第023177号 |
3200 |
杨鑫佳苑(杨鑫路209弄)29号201室 |
二室户 |
92.67 |
1 |
沪(2022)宝字不动产权第023177号 |
2800 |
杨鑫佳苑(杨鑫路209弄)17号601室 |
三室户 |
123.43 |
1 |
沪(2022)宝字不动产权第023177号 |
2900 |
4、居住房屋安置过渡费、速迁奖励费等标准(不可调产):
①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临时安置期限为3个月;
②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标准为10元/平方米;
③居住房屋签约速迁奖励费标准为一奖期:800元/平方米、二奖期:400元/平方米;
5、其他补偿费用(不可调产):
①棚舍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
②无证房屋和无证棚舍的补偿费用(按评估价格的60%计算)
③无证房屋和无证棚舍的装潢补偿费用(按评估价格计算)
6、特殊照顾补贴、奖励费、家用设施移装费等(不可调产):
按照《镇新路(月城路—松兰路)[宝山区杨行老集镇杨泰路东侧“城中村”改造项目杨行中心社区杨泰路东侧区块(东街村)]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补偿方案》执行。
(二)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认之日起14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三)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上睿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四)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上海宝山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五)其他事项:本地块具体补偿标准及实施口径,依照《镇新路(月城路—松兰路)[宝山区杨行老集镇杨泰路东侧“城中村”改造项目杨行中心社区杨泰路东侧区块(东街村)]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补偿方案》和《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宝府规[2024]1号)执行。
四、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4年11月2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宝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并经宝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华栋 联系地址: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联系电话:36417967 监督电话:56109705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章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