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山区南大路500号304室曹木金、曹伟庆(户)审理调解会通知的公告_房屋征收决定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宝山区南大路500号304室曹木金、曹伟庆(户)审理调解会通知的公告

信息来源: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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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房屋征收决定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公告
  • 发布日期: 2019-09-09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19-09-09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关于宝山区南大路500号304室曹木金、曹伟庆(户)审理调解会通知的公告


会议通知

被征收人: 宝山区南大路500号304室

          曹木金、曹伟庆(户)

你(户)与房屋征收部门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依法报请本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兹定于2019年10月9日(星期三)下午13:30时和2019年10月12日(星期六)下午13:30时,在宝山区文海路333号206会议室召开两次会议,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进行调查与调解。请你(户)带好相关材料和身份证明,准时出席,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否则作为缺席。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9日

  

附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


关于对曹木金、曹伟庆(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

沪宝房征补报[2019]2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7日,宝山区政府作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宝府房征[2017]1号),并将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征收目的为轨道交通15号线南大路站和南大地区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用地需要。本机关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海市宝山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签约期限为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3月10日止。至本机关报请作出补偿决定时,已经超过签约期限。

本市宝山区南大路500号304室房屋,在上述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房屋性质为产权房,被征收人为曹木金、曹伟庆(户),房屋类型为公寓,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53.55平方米。(其他基本情况:该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号:沪房地宝字(2005)第002988号,权利人: 曹木金、曹伟庆。户籍在册3人,即户主:曹木金;妻:高丽珍;子:曹伟庆)。经上海申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42164.00元/平方米,估价时点为2017年8月17日。该地块评估均价为41847.00元/平方米,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本机关已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估、鉴定。

被征收人未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经核查,该户不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为2257882.20元(计算公式为:42164.00元/平方米×53.55平方米),价格补贴为672272.06元(计算公式为:41847.00元/平方米×53.55平方米×0.3),该户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合计为2930154.26元人民币;其他补贴、补助为:装潢补贴53550.00元、临时安置费27000.00元、搬迁费2642.60元、家用设备移装费1710.00元,合计84902.60元人民币。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增加自行购房补贴428400.00元人民币。

在协商过程中,上海市宝山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提供如下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一、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2930154.26元,自行购房补贴428400.00元,其他补贴、补助84902.60元,合计3443456.86元人民币。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同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结算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本市①宝山区锦秋路1601弄5号105室,建筑面积50.68平方米,价值1599460.80元;②美丹路1058弄20号203室,建筑面积71.32平方米,价值1536946.00元。被征收人不接受上述方案,因此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征收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本机关特提出对被征收人的具体补偿方案,报请宝山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具体补偿方案如下:

一、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本市①宝山区锦秋路1601弄5号105室,建筑面积50.68平方米,价值1599460.80元;②美丹路1058弄20号203室,建筑面积71.32平方米,价值1536946.00元。产权调换房屋价值3136406.80元同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2930154.26元结算差价,被征收人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206252.54元人民币。

二、给予被征收人其他补助、补贴为:装潢补贴53550.00元、临时安置费27000.00元、搬迁费2642.60元、家用设备移装费1710.00元,合计84902.60元人民币。

三、被征收人曹木金、曹伟庆(户)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与上海市宝山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办理移交手续。

特此报告

 

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9年9月4日

 

 

注:此公告自即日起30日视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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