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监察支队、监测站:
根据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宝山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05]55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 标
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环保中变样目标确保实现。
二、加强领导,成立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我局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经研究,我局决定成立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魏廉虢 宝山区环境保护局局长(总协调)
副组长:林金连 宝山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组织实施)
韩 婷 宝山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助理(组织实施)
成 员:明正东 宝山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科科长(牵头联系)
王亚波 宝山区环境保护局综合法制科科长(行政处罚)
黄志萍 宝山区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科科长(建设项目)
叶志根 宝山区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支队长(环境监察)
潘飞飞 宝山区环境保护局监测站副站长(环境监测)
赵晓怀 宝山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政务信息)
沈跃群 宝山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科科员(分析汇总)
工作小组职责:(1)负责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中的环境管理,监察、监测、信息汇总、政务公开等;(2)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各项具体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完成环保专项行动中我局应承担的具体工作
1、对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单位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监督管理科、法制科和环境监察支队
对环保手续不全的企业要求补办手续,不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停止生产;对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企业坚决予以停止生产;此项工作于2005年10月30日前完成。
2、完成16户环境污染严重企业限期治理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污染控制科、环境监察支队和法制科。
对限期治理的企业要求按时间节点完成验收,以监测数据和现场监察环保设施的改进为标准;对不能完成限期治理验收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提请区政府依法关闭;此项工作于2005年10月30日前完成,限期治理期限在10月30日后的,做好执法督促工作。
3、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责任单位:法制科
(二)完成环保专项行动中信息的及时报送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报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有关情况的通知》(环办[2005]80号)和上海市环保局《关于本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法[2005]288号)的要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须及时报送六份具体信息至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1、挂牌督办环境问题基本情况表
责任部门:污染控制科
结合两个专项行动,将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于2005年8月15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2、重点监管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
责任部门: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
加强对宝山区区域内水、气重点监管企业的监察与监测,督促重点企业稳定达标。重点监管企业督促做到全覆盖,稳定达标率达到90%以上。重点监管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具体由环境监察支队牵头落实,于2005年10月20日前报污染控制科,污染控制科于2005年10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3、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统计表
责任部门:监督管理科
加强环境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执行力度,确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90%以上。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统计表由监督管理科落实,于2005年10月20日前报污染控制科,污染控制科于2005年10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4、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表
责任部门:法制科、环境监察支队
环保专项行动期间,我局要加强区域内企业查处力度。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由法制科牵头落实,每月10日和25日前报污染控制科,由污染控制科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5、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
责任部门:法制科
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由法制科落实,每月10日和25日前报污染控制科,由污染控制科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6、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
责任部门:污染控制科
环保专项行动期间,污染控制科加强与区监察委的联系与沟通,加大责任追究。污染控制科每月7日和21日前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责任追究统计表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7、推进中心城区河道基本消除黑臭集中执法行动
责任部门:环境监察支队
环境监察支队牵头负责推进中心城区河道基本消除黑臭集中执法行动,并及时将专报信息报污染控制科。
(三)完成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其他各项工作
1、组织督查
责任单位:污染控制科
会同区监察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宝山城市工业区管委会等单位开展督查,促进工作开展。
2、向联席会议汇报工作
责任单位:污染控制科
每周汇总各责任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并报区联席会议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编发工作简报和阶段报告。
3、组织验收评估
责任单位:污染控制科
组织局相关部门于2005年11月20日前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验收评估工作。
四、其他要求
为保障信息的及时报送,各科室、各部门要确定专门的信息报送人员,及时按照时间节点开展信息报送工作。
附件:1.挂牌督办环境问题基本情况表
2.重点监管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
3.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表
4.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表
5.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
6.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