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宝山区犬只狂犬病免疫点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动物诊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推动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顺利开展,着力提升狂犬病免疫覆盖面,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我委将组织开展2024年度宝山区犬只狂犬病免疫点认定工作(不含农村犬)。为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区内未取得犬只狂犬病认定免疫点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具备有效经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等)的动物诊疗机构;
2.具备8m2以上独立的免疫室,免疫室与诊疗场所相对隔离,并配备狂犬病免疫必需的冰箱、电脑、网络等设施设备;
3.具备人员资质:要求免疫负责人1人(执业兽医师),免疫人员2名(执业或执业助理),以上人员均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
4.年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量化评级条件:上一年度C级以下(含C级)不得申报;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量化评级的,须近两年度均达到B级以上(含B级)或上一年度达到A级方可申报;无年度量化评级的新开动物诊疗机构,最近一次评级须达到B级以上(含B级)方可申报。
三、申报程序
1.提交初审材料: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自愿提出申报,填写《宝山区动物诊疗机构狂犬病免疫点申报表》(见附件1)、附平面布局图(标注免疫室面积、位置、进出通道)和诊疗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免疫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执业证书及从业健康证明复印或扫描件。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后于5月20日至24日报送至宝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三楼防疫管理科(友谊支路173弄1号)。
2.准备现场评审材料:通过初审的动物诊疗机构,按照《宝山区动物诊疗机构狂犬病免疫点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2)准备现场评审材料。
四、组织评审
区农业农村委对初审通过的动物诊疗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具体评审日期另行通知)。
五、结果公示
对拟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狂犬病免疫点名单在“宝山三农”或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结束后,认定的免疫点签订免疫点服务承诺书,领取并悬挂认定证书,依法开展动物狂犬病的免疫接种工作。
六、后续管理
依据《宝山区认定狂犬病免疫点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宝农委〔2023〕17号)对狂犬病免疫点进行考核,对年检不合格的,取消认定免疫点资质。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免疫证或免疫不出证、使用伪劣狂犬病疫苗、免疫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物品等行为的,采用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免疫点资质。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代老师
电子邮箱:706570038@qq.com
电 话:66799057
附件:
1.宝山区动物诊疗机构狂犬病免疫点申报表
2.宝山区动物诊疗机构狂犬病免疫点申报材料目录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1
宝山区动物诊疗机构狂犬病免疫点申报表
动物诊疗机构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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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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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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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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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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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许可证 |
编号: |
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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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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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量化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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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量化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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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具备的基本条件(请于右栏“√”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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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的诊疗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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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设置的免疫室面积(附平面布局图)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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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册的执业兽医师(附《兽医师执业证》复印件) |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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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和上网设备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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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储存、运输的专用设备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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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检查、动物保定、医疗废弃物存放设施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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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环境用消毒药品及设备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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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过敏、抗应激的抢救用药品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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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疫苗管理、卫生消毒、信息报送等各项制度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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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要理由(不超过2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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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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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意 见 |
单位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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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审 意 见 |
专家组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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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核 意 见 |
单位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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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动物诊疗机构应如实填写此表,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立即取消申报资质。
2. 此表用A4纸双面打印。
附件2
宝山区动物诊疗机构狂犬病免疫点申报材料目录
编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清单 |
1 |
经营资质 |
工商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 |
2 |
免疫室设置情况 |
诊疗机构布局图,标注免疫室面积、位置及进出通道情况 免疫室现场标识清楚 |
3 |
动物卫生监督 量化评级情况 |
近两年度量化评级等级(除新开诊疗机构) |
4 |
设施设备 |
冰箱、网络设备、电脑、免疫台、保定设备、测温仪等设施设备 |
5 |
环境卫生 |
环境卫生(制度)和落实情况 医疗废物存放设施和收集处置记录 动物无害化处理协议和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 |
6 |
消毒管理 |
消毒制度、消毒记录、消毒药物及消毒设备 |
7 |
免疫管理 |
资质和收费标准公示 免疫工作制度和免疫程序 疫苗及应急药品采购和使用记录表 免疫登记制度和相关记录表 免疫告知书、免疫副反应处置记录表 免疫室警示标识 |
8 |
人员资质 |
《兽医师或助理执业证》复印件(盖公章) 免疫责任人及其基本情况 免疫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及培训考核记录表 免疫工作人员有效期内从业健康证明复印件(盖公章) |
备注:动物诊疗机构应在现场评审前按照申报材料目录准备材料,供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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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印发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