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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8年度宝山区 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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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8-05-24
  • 发文字号: 宝人社规〔2018〕1号
  • 发文日期: 2018-05-17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集团公司,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1号)、《关于本区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宝人社〔2017〕20号)等文件规定,为切实保障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区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标准:2018年月生活费标准增加150元。调整后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为,2017年底前未满7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2048元,年满7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2088元。

二、各相关单位应按上述标准尽快实施,切实做好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调整工作。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各类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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