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集团公司,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1号)、《关于本区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宝人社〔2017〕20号)等文件规定,为切实保障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区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标准:2018年月生活费标准增加150元。调整后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为,2017年底前未满7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2048元,年满7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2088元。
二、各相关单位应按上述标准尽快实施,切实做好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调整工作。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各类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