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加快推进本区海绵城市建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制定的<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8〕42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市宝山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9-2035年)的复函》(沪建综规〔2020〕 24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联〔2023〕1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3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构建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地块上的生态系统,达到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遵循原则)
海绵城市建设,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就建设理念,统筹协调给排水、园林绿地、道路等设施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提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海绵城市相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五条(职责分工)
区建设管理委为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组织编制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根据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做好项目各阶段的海绵城市建设意见征询,项目施工、竣工验收阶段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编制和修编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土地供应、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指标和要求。
区发展改革委按《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宝府规〔2023〕2号)负责项目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评估和审批工作,并落实相关投资。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统筹、协调。
各街镇(园区)负责各自辖区内海绵城市实施方案的编制,并在相应行政审批中对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审核。
区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教育局、区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文化旅游局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做好道路、公园与绿地、水务系统、住宅、公建设施等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各建设(养护)主体应落实主体责任,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各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或管理要求。
第二章 规划、立项、用地、设计管理
第六条(规划编制)
各街镇(园区)应根据《上海市宝山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9-2035),组织编制各片区海绵城市实施方案,进一步分解落实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策略、措施、建设方案及建设计划,并报区建设管理委备案。
第七条(规划衔接)
区总体规划、主城区单元规划、新市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修编时,应参考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上海市宝山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9-2035)及各片区海绵城市实施方案中的相关指标、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
道路交通、绿化、水务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指标要求。
第八条(土地供应)
土地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意见书阶段或自有土地规划设计阶段,区规划资源局应征求区建设管理委有关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的意见,并将海绵城市规划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
土地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区规划资源局应征求区建设管理委有关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的意见,并将在出让征询时提出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指标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已出让或划拨的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立项)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指标、建设内容以及投资估算。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立项阶段应将相关建设要求纳入项目批复。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备案阶段,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管控指标、建设内容以及投资估算。
第十条(设计管理)
项目在设计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项目方案设计中应有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应在审查通过的方案设计基础上进行深化,、编制深度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DG/TJ08-2298-2019)、《上海市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海绵专篇(章)编制深度(试行)》等国家、上海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区规划资源局在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阶段以行政审批协助方式就建设单位报批的项目设计方案征询区建设管理委意见,将审核同意的书面意见作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的依据之一。
区建设管理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应根据项目审批和海绵城市建设管控的实际需要,选择海绵城市领域专家参加初设评审会,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初步设计批复的依据。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相关内容审查。区建设管理委定期对辖区内项目海绵城市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审图质量进行专项检查。
对于不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区规划资源管理局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设计内容部分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不得低于原设计目标。
第三章 建设、验收、移交
第十二条(建设管控)
海绵城市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合理统筹施工。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施工。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
海绵设施验收纳入主体工程验收或景观绿化工程验收。项目综合验收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设施的建设落实情况和管理运维机制。在项目工程验收过程中,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绿化市容局应对项目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是否落实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重点验收,经验收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移交管理)
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管理制度)
区建设管理、水务、交通、绿化市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设完善相关领域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和制度。
第十六条(管理责任)
市政设施、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公共项目海绵设施,由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与住宅小区等其它类型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监测评估)
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日常养护工作,配备专人管理、保障设施的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鼓励第三方机构定期评估海绵设施。同时,加强海绵城市设施数据的建立与信息技术应用,通过数字化信息手段,进行科学规划、设计,为海绵城市设施建设与运行提供科学支撑。
海绵城市设施主管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市场化管理效果进行监督,制定服务标准,由第三方机构考核评价,按效付费,充分调动管养单位积极性,提供项目运行经济效
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