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2020年水稻秸秆综合利用
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沪农委〔2020〕93号)和《关于下达2020年宝山区农业生产相关任务清单及奖补政策的通知》(宝农委〔2020〕48号)文件精神执行,市、区两级财政继续对本区实施水稻秸秆机械化还田的农机服务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秸秆离地综合利用的本区单位进行补贴,引导、鼓励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防止秸秆焚烧产生环境污染。为了提高政策的透明度,规范操作程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实施水稻秸秆机械化还田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收购本区水稻秸秆,并进行秸秆离地综合利用的本区单位。
二、补贴标准
(一) 对水稻秸秆实施机械化还田的,每亩补贴70元;
(二) 按实际秸秆综合利用量,每吨补贴400元。
三、工作要求
(一)补贴资金采取国库直拨方式下达,并按照《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1〕3号)要求程序规范发放。
(二)补贴资金发放前必须把各农机服务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秸秆离地综合利用单位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面积或收购秸秆数量、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内容进行张榜公示,以起到监督作用。
(三)各镇农业、财政部门要指导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做好财务核算和补贴资料的归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上级反映。
(四)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对全区秸秆综合利用情况和补贴资金公开公示、资料归档等环节进行检查。
(五)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及存在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
1. 《宝山区2020年水稻秸秆机械化还田补贴资金发放清单》
2. 《宝山区2020年水稻秸秆离田综合利用补贴资金发放清单》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