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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国资委 发布时间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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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重组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1-09-26
  • 发文字号: 宝国资委〔2021〕18号
  • 发文日期: 2021-09-23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国资委

各出资监管、监管、委托监管国有、集体企业:

《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后,经2021年9月13日区国资委第20次党政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附件:《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融资活动,有效防范投融资风险,加快企业决策程序,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围绕宝山建设全市科创中心主阵地战略定位,结合区国资委系统企业投资、发展、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是宝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宝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集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出资监管、监管、委托监管的国有、集体企业。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还包括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及区国有独资公司控股50%以上(含50%)的控股企业,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区国有独资公司、区国有集体控股公司及其子企业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区国资委归口管理的其他单位。

上述企业所属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在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包括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或发生融资行为时,纳入本实施办法监管范围。

第三条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融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研究国有、集体资本投资导向,督促国有企业实施投资预算纳入国资预算的编制工作,监督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融资计划,开展企业投融资事项和行为的考核,对重大投融资项目组织实施项目检査、工作稽查、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分析调研、组织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对企业投融资活动的审核管理,采取核准或备案方式。

第五条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在对企业投融资活动进行审核时,对按规定须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投融资活动,由区国资委、区集资委负责上报;上报的企业投融资活动经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按程序进行核准或备案,对同一事项不再因分步实施、增资等原因再次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直接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区属一级企业)的,须经区委、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二章  企业投融资活动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融资活动包括以下投融资(包括境外投资)事项和行为:

(一)投资事项和行为:

1、企业对外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控股企业、参股投资企业、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类投资)

2、土地储备、房地产开发等房地产项目投资

3、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类投资)

4、无形资产投资(包括利用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企业商誉、商业秘诀等进行的投资行为)

5、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黄金投资、委托理财、保险产品、购买债券、外汇、权证、信托等金融类投资)

6、上市公司投资(包括企业核心资产上市、投资其他上市公司等投资行为)

7、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所规定的以公司资产实施的对外投资。(包括形成固定资产、产权、股权、有价证券的投资行为等)

(二)融资事项和行为:

企业的各类融资事项和行为(包括银行贷款、委托贷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抵押筹资、质押筹资、租赁贷款、其他形式融资等各类融资事项)

第八条    企业投融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原则。服从服务国家、本市、本区发展战略,符合国资、集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坚持聚焦主业、协调发展,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规则,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规定,程序规范,合规开展投融资活动。

(三)能力匹配原则。投融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原则。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融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融资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条    企业要遵守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下列禁止类、限制类投资规定。

(一)严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严禁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严禁进行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四)严格控制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五)严格控制高风险行业和领域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第十条    企业是投融资活动的主体,必须制定本企业的投融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企业投融资活动必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执行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三章  企业投融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投融资活动应当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战略定位,符合《宝山国资集资战略版块功能定位方案》确定的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企业投融资活动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同时必须对投融资事项充分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投融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要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严格规范金融投资资金来源,不得举债进行金融投资,不得挪用专项资金进行金融投资。严格限制企业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和基金。

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状况相匹配。

第十五条    企业设立或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企业原则上不得投资财务投资基金(母基金除外),不得举债设立或投资基金,不得作为基金的劣后级投资者,不得为基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担其他形式的连带责任,不得以委托代持方式开展基金投资与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发起设立基金时,不得以承诺最低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承诺回购本金、差额收益补足及其他附加条款等债务性方式募集基金。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企业制定的投融资管理办法主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融资遵循的基本原则及重大投融资项目标准。

(二)投融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融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评估及论证和投资项目尽职调查体系。

(五)投融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融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审计制度。

(九)违规投融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融资活动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一)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应纳入投融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每年选择部分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估。

第十九条    在企业投融资活动组织、实施过程中,企业出资人派出的董事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向出资人报告投融资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投融资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査,并向区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核准、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宝山国资集资战略版块功能定位方案》确定的版块功能定位为企业的主业。区国资委、区集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主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对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事前管理、投资事中管理、投资事后管理的程序进行。

(一)投资事前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分析项目定位、开展尽职调查、确定估值估价、组织可研评审等流程开展投资事前管理。

1、分析项目定位。分析项目对企业实现战略目标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分析包括对战略相关产业的跟踪、是否与企业主业直接关联、是否解决企业发展瓶颈、是否脱离企业管控能力、是否存在政策限制等方面的内容。

2、开展尽职调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对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包括法律、财务、税务、运营、数据、信息、技术、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内容。

对投资新设立的企业,尽职调查一般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新设企业的业务或项目定位、合作对方等进行。

企业对尽职调查报告要进行形式和实质的审查、审议,重要或重大项目可组织外部专家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咨询。

3、确定估值估价。根据投资项目需要,选聘合格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或估值。

4、组织可研评审。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基本内容,主要针对投资的外部环境分析市场状况分析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投资流动性投资的预期成本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税收优惠条件投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对实际资产和经营的控制能力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对重大投资项目或非主业投资项目,应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评审和风险专项评估。

(二)投资事中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实施投资决策、规范设置合同、确定治理方式等流程开展投资事中管理。

1、实施投资决策。企业按照分层决策的相关规定,在投资项目开展投资事前管理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投资决策流程必须符合企业公司章程确定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形成相应的投资决策书面决议。

2、规范设置合同。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除企业全资设立新企业外,其余投资项目或事项均应按规范要求签订相应的投资合同、投资协议、合伙协议、并购协议、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等。

3、确定治理方式。企业投资项目或事项,应依法参与投资企业法人治理的,必须充分履行股东、合伙人职责。委派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出席投资企业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委派人员进入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

(三)投资事后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建设管控体系、加强动态跟踪、开展投后评估等流程开展投资事后管理。

1、建立管控体系。企业应将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纳入统一的管控体系。重点在规划发展、制度建设、信息管理、项目审计、监管联动、考核机制等方面建设和完善管控体系。

2、加强动态跟踪。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投资项目的动态跟踪,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报告、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3、开展投后评估。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重点对投资项目的合规性、科学性、投资有效性、其他绩效等进行评价。对重要或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估。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主业投资活动的核准和备案采取限额管理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主业投资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投资活动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企业须在企业董事会完成决策程序后的十五日内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主业投资金额2000万元(含2000万元)  人民币至100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活动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后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核准,并由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报区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主业投资金额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活动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后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并由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主业投资活动在核准、备案时,必须保证投资事项的完整性,在核准、备案时不得将同一事项进行分拆。当同一事项因增资、项目追加投资致使投资总金额超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限额的,必须按核准的规定程序进行核准或报批。

第二十八条    企业投资活动计划的投资额超过其企业净资产50%的投资事项和行为,经企业董事会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后,须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核准。

第二十九条    企业非主业投资活动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经企业董事会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后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核准。

第三十条    企业投资活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报区国资委: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四)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区国资委备案,企业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应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除特殊情况外,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和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投资退出战略。投资退出战略是在投资项目时主动确立的一个发展战略,是实现投资的良性循环增值,优化投资结构,控制投资总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企业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时,原则上可以启动投资退出措施。

(一)投资项目与企业发展目标、产业导向或核心业务不相符

(二)投资的基金投资策略方式重大调整,导致基金严重偏离投资目的的。

(三)企业难以取得应有的投资项目的管理控制权和发展主导权

(四)企业内部因资产整合、重组,需要退出相应投资。

(五)企业根据目标负债及自身现金流量情况对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当投资总量超出上限,或负债率超过目标水平,或财务、现金流量出现困难时。

(六)投资项目公司因合并、分立、购并及引入新的合作伙伴等事项使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合作条件发生重大于己不利的变化时。

(七)经营不正常或连年出现亏损且扭亏无望的投资项目

(八)按约定出资后超过二年,尚未正常运行的投资企业。按约定出资后超过一年,基金尚未开展业务的。

(九)基金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且无法在短期内明显改善的。

(十)基金管理人资质出现重大问题,导致基金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

(十一)投资项目公司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短期内无法消除的重大影响。

(十二)企业因其他重大变化导致不再适宜继续持有投资企业股权和基金的。

(十三)其他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出投资的。

第三十四条    市场条件和时机出现变化,且投资项目具有较高溢价,从价值最大化角度出发,企业可以退出优质或正常经营项目,实现投资增值,创造特殊收益

第三十五条    企业启动投资退出措施,应对退出投资项目按照可行性分析、制定方案、“三重一大”决策、企业法定决策、项目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上市交易、解散清算等规范流程实施。

第三十六条    企业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退出可采取公开上市、股权转让、减少资本、整体出售、份额转让、资产转让、股份回购、赎回份额、托管、关闭、破产清算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退出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后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核准。实施委托监管的企业由企业董事会(没有完成公司制改造的企业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相关园区管委会和委办局按照决策程序分别进行决策后,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核准。

第三十八条    区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管、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形成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防范投资风险,避免和减少投资损失。

 

第五章   企业融资活动决策、备案、核准

第三十九条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融资活动实行核准、备案管理。

第四十条    上海宝山国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投融资平台,必要时为区国资委、区集资委系统的融资发挥统筹、储备、调节作用。

第四十一条    企业融资活动的核准和备案采取限额管理的办法。

第四十二条    企业融资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融资活动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企业须在企业董事会完成决策程序后的十五日内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   企业融资金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至20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活动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后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核准。

第四十四条    企业融资金额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融资活动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后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并由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十五条    企业全年累计融资金额超过30000万元(包括区属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累计融资金额总和,含30000万元)以上的,无论融资金额多少,均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后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核准。

第四十六条    企业融资活动必须符合企业运行发展的实际需要,企业融资活动在核准、备案时,必须保证融资事项的完整性,在核准、备案时不得将同一融资事项进行分拆。当同一事项需再次或多次融资,致使融资总金额超过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限额的,必须按核准的规定程序进行核准或报批。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编制年度融资计划报区国资委备案,除特殊情况外,企业年度融资计划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八条    由宝山工业园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宝山航运经济发展区实施委托监管的国有企业发生的投融资行为均须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同意,区国资委实施备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对仍暂时实施委托监管的街道城镇集体企业发生的投融资行为,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均须由街道办事处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同意,区国资委实施备案管理。

第五十条    对实施由区相关委办局委托监管的企业,企业投融资活动由企业董事会(没有完成公司制改造的企业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相关委办局按照决策程序分别进行决策后,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核准。

第五十一条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分类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国资委组织的投资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将根据区经济发展态势和投资项目的规模,采取企业年度投资项目全面稽查、审计、评估和企业单项投资项目稽查、审计、评估;企业单项投资项目效益稽查审计、评估;企业投资项目事项稽查、审计、评估等形式进行。

第五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实施办法和其投融资活动决策程序规定的,区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区国资委将企业实施本办法的工作情况列入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

对由于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致使企业出现资产损失的,区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对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集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4日。

第五十五条    区国资委宝国资委(2018)13号《关于印发<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操作规定》

 


附:

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操作规定

 

根据《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系统国有、集体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企业在投融资工作开展过程中,有关日常管理和操作事项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企业投融资管理工作必须由企业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管理。

二、企业应当按照区国资委、区集资委的要求,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在每年四季度末向区国资委、区集资委预报下年度投融资计划,并在下年度1月底前正式报送年度投融资计划。

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涉及国资预算支出的项目必须与区国资预算编制相匹配。

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融资计划。企业在年度计划外追加投融资项目,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并按核准或备案的程序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五、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偏离幅度超过20%的,视为年度投融资计划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融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每年9月底前报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按核准和备案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向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报送年度投融资计划内的投融资活动的执行情况。并于每年7月底向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报送上半年度投融资分析报告,12月底前预报全年度投融资分析报告,次年2月底前正式报上年度投融资分析报告。企业的年度投融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集体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

七、企业投融资活动的核准、备案、计划、分析报告等各项材料按下列方法报送:

(一)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出资监管和监管的国有、集体企业,由企业直接报送区国资委、区集资委;

(二)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控股50%以上(含50%)的控股企业,由企业直接报送区国资委、区集资委;

(三)区国资委归口管理的其他单位,由企业直接报送区国资委;

(四)区国有独资公司控股50%以上(含50%)的控股企业,由区国有独资公司报送区国资委;

(五)区国资委委托监管的各相关委办局企业和街道、镇所属城镇集体企业,由相关企业报送区国资委;

八、企业投融资活动的核准和备案,须向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投融资活动的报告或请示。

(二)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包括投资计划纳入国资预算编制的情况说明)。

(三)企业党组织对投融资事项的“三重一大”决策材料。

(四)企业董事会(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议、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对投融资事项的决议或专题会议纪要。

(五)投融资事项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基本内容,涉及投资的项目须反映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基本情况)。

(六)投资企业、投资项目、融资事项方案(包括具体实施的方案、工作安排、措施等)。

(七)尽责调查报告及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尽责调查报告的咨询意见。

(八)企业对投资事项开展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

(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

(十)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置换、合伙协议等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

(十一)企业投资退出方案。

(十二)投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会计报告,企业拟投入资产的的资产评报告书及备案核准(鉴证)文件。

(十三)专家咨询报告(区国资委或有关审批单位认为必要时)。

(十四)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文件。

(十五)风险评估报告。

(十六)法律意见书。

(十七)涉及经营许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八)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上海市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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