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17〕3号)文件精神和缓解我区作为人口导入区的就学压力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对象
(一) 义务教育阶段
1、本市户籍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转入本区:
(1)学生户籍随家长户口在一年内从外区迁入的;
(2)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区的;
(3)从境外到本区落户的;
(4)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本区户籍学生,需回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
具体安置学校将视转入地学校学额情况作统筹安排。
2、非本市户籍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本区有空余学额的学校:
(1)家长一方是本区户口,学生同时在本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2)本区人才引进人员(或积分达标人员)子女;
(3)港、澳、台华侨子女需在本区购房;
(4)外籍儿童需在本区购房;
(5)一年内购买本区内商品房,且父母一方持有本区上海市居住证并且该家长一年内累计缴纳6个月社保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学生从外区有寄宿条件的民办转公办原则上不予转学。
3、 本区学生申请区内转学
(1)学生户籍随家长户籍从外学区迁入且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的可以申请转学;
非本市户籍学生父母一方户籍从外学区迁入且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的可以申请转学;
(2)同一学区及相邻学校原则上不予转学;
(3)本区学生原放弃公办学校学位,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现想转回公办的,在学段内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可申请转入本区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
1.学生为本区户籍;
2.学生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学生信息须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中查询确认);
3.学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
4.学生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海外证。
本市范围内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原则上不转学。因动迁等原因可申请转入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转学学生当年参加本市中考分数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统一招生录取分数。
二、申报材料
1、 义务教育阶段:
(1)转出学校开具的转学信息表
(2)户口本或户籍(国籍)证明
(3)成长记录册
(4)房产证及产证所有人与学生关系证明(非本市户籍提供)
(5)上海市居住证(外省市户籍提供)
(6)积分通知书且通知书上需有学生姓名(人才引进或积分达标人员提供)
(7)华侨子女需提供侨办证明
(8)其他证明材料
2、 高中:
(1)学生本人常住户籍证明(原件)
(2)外省市参加中考成绩证明(招办盖章)
(3)初中毕业证书(原件)
(4)外省市高中转学联系单或学籍证明
(5)《上海市普通高中转入申请表》及学校接收证明
(6)原学籍证明(电子学生证)
三、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或学期结束前5个工作日。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学。因市政动迁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学期中途要求转学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办理转学手续。
小学、初中、高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不予转学。
四、申请手续
本市范围内申请转学的学生,家长先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并由转出学校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系统中打印转学信息表并盖章,家长持该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由转入学校在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
申请转入本市的非本市学生,由其家长携带申请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在当地就读的全国学籍号及学籍状态,由转入由学校在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
五、特殊情况转学
本区户籍学生被招收进入青少年文艺、体育专业学校训练的,应办理相应转学手续。本区学生由文艺、体育专业学校退出的,原则转回原就读学校,因特殊情况原就读学校无法安排的,由原就读学校或区教育局予以统筹安排。
六、学校责任
1、符合上述转学条件的学生家长到对口学校办理转学手续的学校必须受理,若学额已满或本校该转入年级未开班的,由学校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镇教委)统筹安排到有学额学校就读,家长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校不得无故拒绝。
2、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出。转出学校在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不得将学生档案交给学生及其家长,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
3、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入手续的其他学校学生就读。
4、学校应将转入学生编入原就读年级。从非本市学校转入本市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
七、本细则自发布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宝山区教育局所有。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转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