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指导文件及出台背景?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且原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实施文件《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已于2021年9月30日到期,市政府调整出台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以下简称“补偿规定”)。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范我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经意见征询,形成了《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是根据市政府《补偿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实际形成。主要由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征地房屋补偿程序、本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的区域类别划分、本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本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的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非居住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施行日期等9部分组成。
(一)明确适用范围及职责分工。根据《补偿规定》,原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法律主体为宝山区规划资源局,故在《实施意见》中明确为宝山区人民政府;宝山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区规划资源等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在《实施意见》中进行了指定授权,区规划资源局为组织实施管理部门,区建设用地事务所为具体实施部门,明确可委托具体实施单位承担房屋补偿工作,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细化征地房屋补偿程序。《实施意见》中对征地房屋补偿项目从启动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定发布房屋补偿方案、争议协调处置到最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操作程序予以细化。
(三)明确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区域及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根据《补偿规定》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意见》在原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按行政区域划分五类区域。同时,对五类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予以明确。
(四)明确有关补助、奖励费等标准。根据《补偿规定》,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意见》在原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奖励费标准。此外,还明确非居住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4、《实施意见》的实施期限?
《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的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