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园区安监所,局各科、室、队,有关单位:
《2018年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性检测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根据各自职能,对照《方案》中明确的任务,抓紧落实有关工作,确保此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联系人:王其龙,电话:56846866。
上海市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6日
2018年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性检测工作方案
按照《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工作意见》工作要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性检测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性检测工作)。为有效扎实推进监督性检测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监督性检测工作目标
计划年内对40家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性检测工作。通过监督性检测工作,督促用人单位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主体责任,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为我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为探索引入专业力量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积累经验,为制定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对策提供依据,进一步推进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监督性检测工作方法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规定,监督性检测工作应由区安全监管局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相关标准负责实施监督性检测工作。
三、监督性检测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8年3月)
1.制定监督性检测工作方案。由局办公室、职危科拟定监督性检测工作方案,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实施。
2.确定检测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2016年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性检测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七项第5点明确:本项目服务期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所签订合同附生效条件。今年是项目招标第三年,依据上述条款内容和中标公告,确定委托上海裕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实施监督性检测工作,我局与该公司签订《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性检测服务协议》。
3.确定被检测用人单位。确定被检测用人单位名录原则,一是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中筛选;二是从局重点监督检查单位中筛选;三是从发生职业病、有职业卫生信访举报的用人单位中筛选;四是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中应实施监督性检测的用人单位。被检测用人单位名录由局职危科负责汇总筛选。
(二)实施阶段(2018年4月至10月)
1.监督性检测工作实施。检测机构依据《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性检测服务协议》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方法》、《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及《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沪安监职安〔2014〕3号)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文件实施监督性检测工作。检测机构应对每个被检测用人单位出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明确检测结果,并提出改进和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建议。
2.监督性检测工作协调配合。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街镇园区安监所、被检测用人单位、检测机构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与检测机构交接监督性检测工作相关具体工作要求和被检测用人单位名录,向被检测单位印发《关于开展2018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性检测工作的通知》,根据监督性检测工作任务实施进展情况,适时召开监督性检测工作专题会议,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开展监督性检测工作。
3.监督性检测工作验收。为确保监督性检测工作数量、质量要求,区安全监管局聘请市安全监管局和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人员,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相关要求,对检测机构作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质量进行验收,验收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对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实行书面审查,按被检测单位总量的10%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做好项目验收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4.监督性检测工作总结。监督性检测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监督性检测工作,形成《2018年宝山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性检测工作调查分析总结报告》,为分析研判我区职业危害情况提供依据。制作《2018年宝山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性检测项目结算明细表》,做好监督性检测工作经费结算审核。监督性检测工作经费从区财政下拨我局的特定业务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监督性检测工作要求
1.区安全监管局职能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相互配合,落实监督性检测工作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完成2018年监督性检测工作任务,并做好监督性检测工作相关后续工作。
2.街镇、园区安监所要积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协调被检测单位接受监督性检测工作,并督促其按要求落实检测结果中不达标、不合格项的整改措施。
3.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和《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性检测服务协议》相关要求实施监督性检测工作,确保监督性检测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并做好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服务指导工作。
4.被检测单位要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要接受、配合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性检测工作,积极落实检测结果中不达标、不合格项的整改措施,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