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本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制度,营造更优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等要求,结合宝山区实际,在《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上海市宝山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民法典》《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整体目标,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2024年2月28日,为适应新情况、新变化,营造更优营商环境,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了《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4〕2号),进一步完善了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制度。
《宝山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宝府办〔2016〕16号)现已到期失效。为了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和完善宝山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制度,根据《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4〕2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沪市监注册〔2024〕61号)等文件规定及精神,宝山区决策推进《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
二、主要内容
我区《细则》,共分为十二个章节、24条,涉及:目的和适用范围、住所登记要求、住所使用证明、企业集中登记地、个体工商户登记地、个体工商户网络经营场所、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综合监管、参照适用条款、实施时间等。将“安全、规范、便利”作为制定原则,在严守安全底线基础上,通过应用数字技术探索推动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同步规范并推广“一照多址”、“个体工商户登记点”等改革举措,着力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降低住所登记制度性交易成本。主要制定内容包括:
(一)适应上位法规定。一是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作为制定依据,并根据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要求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表述,将文件名称和条款中“企业”统一调整为“经营主体”,同时,增设定义条款(第二条)。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规规定,按照住宅小区会所是否由全体业主共有,分类调整办理住所登记所需业主大会参会和表决比例(第九条)。三是落实《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结合本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中,落实政府属地责任的要求,将相关住所证明的出具方,由村民委员会改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授权单位(第八条)。
(二)简化住所登记材料。一是在住所使用证明中,明确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的情形(第十条)。二是明确区政府或其授权单位通过信息化手段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符合条件的非居住房屋信息,区市场监管局汇总相关信息,构建区级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相关房屋用于登记可以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第二十一条)。
(三)降低住所使用和登记成本。一是放宽经营场所办照要求,本市登记的经营主体在登记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按照《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申办登记或备案手续(第十九条)。同时,为充分满足企业需求,确有需要的,企业也可以申办分支机构登记或“一照多址”备案(第二十条)。二是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鼓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设置个体工商户登记地,供社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并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六条)。三是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条件(第十七条)。
(四)强化房屋安全责任。一是强化主体责任,明确经营主体应当履行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义务(第五条)。二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法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前提条件的工作要求,对使用农村、城镇无不动产权证房屋办理登记的,明确由街镇等出具的住所证明文件中,应当载明房屋已通过安全鉴定(第八条、第十条)。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