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编制。全文包括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和收费,其它相关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
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http://www.shbsq.gov.cn)网站上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联系:宝山区建交委办公室,联系电话:56173859。
一、工作情况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我委发文成立了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了3名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截至2016年底,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工作均开展顺利。
(一)发挥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主导作用。加强区建设交通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将门户网站打造成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拓展网站互动功能,通过网上申请等方式,对接群众,畅通民意。
(二)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完善宝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汇编,严格信息编审、运行管理、应急值班、督查督办等制度,确保了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认真细致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各环节,依法依规妥善做好相关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正确指导和协助群众查询政府公开信息以及办理公开申请和意见反馈。
(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从市民和企业办事的角度出发,全面梳理委系统的有关政府信息,加大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加大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核把关力度,认真采编、严格程序,提高了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准确度。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0日,依托宝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宝山区建设和交通委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累计主动公开红头文件30份、招标公告52条、中标信息30条、重点领域工程信息14条、经费预算等情况19条,借助“上海宝山发布”政务微博平台发布与市民交通出行、生产生活等相关信息5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http://www.shbsq.gov.cn)网站和“上海宝山建设交通网”网站是本委对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平台。网站设置了政府信息公开专页,并在醒目位置提供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每月通过公文备案管理系统梳理公文管理属性,并向区政府门户网站报送月度统计数据。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委2016年度共受理依申请9条,其中同意依申请公开3条,占总数的33.3%;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1条,占总数的11.1%;信息不存在3条,占总数的33.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数2条,占总数的22.2%。
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
我委2016年度接受市民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无。
五、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
我委2016年度发生针对我委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2件,诉讼结果为我委胜诉1件,败诉1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支出与收费
(一)工作人员情况:11人专职
(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与实际支出情况:无
(三)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有关的费用支出:无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全部减免2016受理的依申请公开当事人的纸张复印费。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府办、区门户网站和区信息委的业务指导下,我委在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操作流程等方面虽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距离群众期盼和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比如:信息公开内容与群众信息需求之间还有一定差距;信息公开形式还不够多样化,等等。
下一步,我们在进一步总结的基础上对照区政府考核要求找差距,改进不足,缩小差距。
(一)拓宽信息公开范围。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建设项目,着力在这些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大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上主动作为、服务群众、有所突破,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从而增强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创新信息公开方式,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区建设和交通门户网站建设,实现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形成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
(三)做实信息公开延伸服务。注重收集和整理信息公开后群众的反馈意见,跟进做好信息公开后的服务保障、跟踪问效工作。
八、相关说明与指标统计附表
(一)其它说明:以下仅为2016年统计数据,统计范围仅为委机关。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2016年度)
统计指标 |
代码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1100 |
条 |
148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1110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1120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10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20 |
条 |
111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30 |
条 |
3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40 |
条 |
2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50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2100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2210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2211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0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1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2230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2240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2250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3100 |
件 |
9 |
1.当面申请数 |
3110 |
件 |
8 |
2.传真申请数 |
3120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3130 |
件 |
1 |
4.信函申请数 |
3140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3200 |
件 |
9 |
1.按时办结数 |
3210 |
件 |
9 |
2.延期办结数 |
3220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3300 |
件 |
9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3310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20 |
件 |
3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3330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40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3341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3342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3343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3344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3345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346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3350 |
件 |
2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3360 |
件 |
3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3370 |
件 |
1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3380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4000 |
件 |
2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4100 |
件 |
2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4200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4300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5000 |
件 |
3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5100 |
件 |
3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5200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5300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6000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7000 |
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8100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8200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8300 |
人 |
1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8310 |
人 |
11 |
2.兼职人员数 |
8320 |
人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8400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9100 |
次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9200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9300 |
人次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