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规划资源局起草《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拟上报审核,说明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上海市《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发布的必要性
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最新规定,原征地房屋补偿实施主体已由区规划资源局调整为区人民政府,同时相关补偿标准也需区政府制定。发布相关《实施意见》,是我区依法对农村宅基地房屋开展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依据和前提。
三、起草过程
近几年上海市陆续出台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等文件,为适应征地房屋补偿机制调整,认真做好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操作性,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我局拟定了《实施意见》。
四、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有九条,包括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征地房屋补偿程序、本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的区域类别划分、本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本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的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非居住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施行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