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宝山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监管实施意见(暂行)》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5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43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宝山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监管实施意见(暂行)》的适用对象?
适用于:依法在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机构;在本市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在本区实地经营的经营性机构。
三、评价标准如何设定?
经营性机构信用评价采取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初始分值确定为70分,动态调整更新评价得分。
评价得分=初始分值+加分项分值-扣分项分值。
信用等级共分三等:得分85分及以上的为A(优级);得分60分及以上且低于85分的为B(良级);得分低于60分的为C(差级)。
四、实施意见何时起实施?
本实施意见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