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山区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_危化监管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印发《宝山区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应急局 发布时间 2016-07-15
【字号
  • 所属类目: 危化监管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6-07-15
  • 发文字号: 宝安监〔2016〕21号
  • 发文日期: 2016-07-1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应急局
各街、镇、园区安监所,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江苏省靖江市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事故教训,按照《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沪安监执法〔2016〕49号)要求,结合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工作,经研究决定,制定《宝山区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4日
 
宝山区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及时治理事故隐患,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持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范围
  我区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储存场所(含罐区、仓库、堆场等)重点是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硝酸铵等爆炸品、有毒有害气体的储存场所,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及液化气体的储存场所,尤其是单独储存经营油品或化工品的罐区。
  三、整治内容
  (一)储存场所未取得合法规划手续、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二)未经过正规设计,存在违法建设和经营、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的。
  (三)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不落实,未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不清楚、不掌握的。
  (五)储存禁止存放的爆炸品、《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未严格遵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存在超量储存、超高堆放、禁忌物混放、野蛮装卸、在库区内经营分包装业务等现象的。
  (六)未严格落实定品定量、有序周转的精准定置管理规定,未明确每个储存品种的区域、仓间、库存量、周转量,未在储存场所放置台账、手册、标签、MSDS、应急预案的。
  (七)未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辨识、评估及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或体系不稳定不可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的。
  (八)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及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液位、温度、压力等重要运行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不到位,油罐液位超低、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设置及运行不完好,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压力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未设置紧急切断设施,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配置和运行不完好,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未及时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等安全仪表系统管理不规范的。
  (九)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违反有关国家标准要求,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未配置避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检修、检测,储罐切水、倒罐、装卸过程中未安排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看护,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或者管线超流速操作,在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内违规添加强氧化剂、易聚合、强腐蚀等可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泄漏物料不及时处置或者现场有“跑、冒、滴、漏”等现象的。
  (十)未审核承包商的资质,未对承包商实施入厂前安全教育,未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过程监控,未有效防控作业安全风险等承包商管理不到位的。
  (十一)未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应急预案未与地方政府有效衔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使用不到位的。
  (十二)未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江苏靖江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等同行业事故教训,未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排查治理隐患不全面、不彻底的。
  四、工作步骤
  (一)摸底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16年7月)
  第一,排摸确定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各类企业家数及基本情况,根据本方案要求,明确时间、内容、人员和工作步骤,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按时完成阶段性目标。第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要以12项整治内容为重点,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自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台账,按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进行整改;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制定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和整改计划,落实专人负责,加强管理,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停产停业。
  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自查自改情况于2016年7月20日前报送我局危化科,并于每月5日前将隐患整改进展情况通过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按时填报。
  (二)检查督导阶段(2016年8月至10月)
  按照本方案要求,我局聘请市安全生产专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储存场所开展督导检查。对于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逐一列出清单,能够马上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严格落实整改计划和监管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对于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停产关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督促企业认真进行整改,对违规违章行为要坚决治理纠正,对排查出的隐患要严格“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确保隐患按期整改到位。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11月)
  及时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对照整治内容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总结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影响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专项整治是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的重大举措,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有序推进,务求实效,根据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确保完成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强有力的队伍,按照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相结合,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扎扎实实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三)总结经验,形成长效
  注意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切实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提高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联系人:肖瑞佳,电话:56846866,手机:15821109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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