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香:
本会已受理你与被申请人上海瑞青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案号:宝劳人仲(2024)办字第4090号),你于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申请撤诉,经本会研究,同意撤诉。现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且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杨志香:
本会已受理你与被申请人上海瑞青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案号:宝劳人仲(2024)办字第4090号),你于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申请撤诉,经本会研究,同意撤诉。现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且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