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房补告[2018]第0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6]594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
宝山区顾村镇广福村北街组,宝山区顾村镇广福村东街组,宝山区顾村镇广福村南满房组,宝山区顾村镇广福村吴家宅组,宝山区顾村镇广福村中街组(村队组);四至范围为广福村南满房、吴家宅、北街、东街、中街生产队(详见宝规土函[2015]21号规划选址附图);征收土地面积为 231984.3平方米。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产权调换
(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三)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799元(人民币,下同)。
(四)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350元。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坐落及价格:
1、 上海市菊太路1221弄128号502室, 上海市美丹路1058弄17号1302室, 上海市美丹路1058弄17号401室, 上海市美平路1060弄1号803室, 上海市美平路1060弄6号204室, 上海市美平路1060弄6号205室;其中菊太路房源出售均价为每平方米3450元,美丹路、美平路房源出售均价为每平方米3851元。
(六)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 10日为签约期限。
(七)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三、 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 、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即2018年10月3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 请于2018年9月10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杨华栋 联系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联系电话: 36417537 监督电话: 56109705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