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宝山区关于就业促进工作的实施意见》(宝人社规〔20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激发市场主体吸纳就业
(一)用人单位吸纳征地劳动力就业补贴
凡注册在本镇的单位(镇属机关、事业单位及村、公司所属企业除外)招录用以下本镇户籍农转非征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6000元。
1.老征地劳动力: 2003年10月20日前的征地落实保障项目中的待安置人员。
2.视作安置的征地劳动力: 2003年10月20日前征地落实保障时已在镇、村属企业工作,现随企业改制转入转制企业的征地人员。
(二)创业孵化基地成效补贴
鼓励杨行镇创业载体积极申报市级(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专业的创业孵化服务。被认定为市级(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载体,在市级(区级)年度评估中获得D级(区级为“达标”)以上的,给予孵化成效补贴2万元。
二、推动重点群体稳定就业
(一)征地人员就业补贴
2003年10月20日前的征地落实保障项目中的待安置征地劳动力被镇域外单位招录用,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由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二)长期失(无)业青年等特定重点群体就业补贴
对连续失(无)业满12个月的本镇户籍35周岁以下人员、退伍军人,被本市单位录用(机关、事业单位;民非组织;政府附属单位等已享受市、区公益性补贴或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等单位除外)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市场化就业的,给予个人每月420元就业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三)失(无)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
杨行镇户籍失(无)业人员,2024年1月1日之后在本镇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吸纳本人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并给予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3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金额为按本市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中,单位缴费部分的50%计。
三、鼓励技能提升扩大就业
本镇户籍的就业年龄段人员参加经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技能等级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竞赛)且符合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对象,评价合格且取得证书的,在市、区技能提升补贴基础上,按高级工500元/人、技师及以上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只可享受一次)。
四、加强资金保障与监管
(一)资金承担
本意见中涉及资金由杨行镇财政全额承担,镇财政就业促进专项资金中拨付。
(二)资金使用
就业促进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等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监管
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在本意见补贴项目资金申报、使用、发放等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伪造凭证或冒领、骗取补贴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五、其他
(一)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关于实施杨行镇促进就业专项补贴的的规定》(宝杨府〔2013〕70号)同时废止。
(二)本意见补贴采取事后结算办法,按实际发生月份补贴。每年2次由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负责集中受理,受理期为2月10日至3月10日;8月10日至9月10日。
(三)原政策中相关尚未申请的资金,申请受理日期截止至2024年9月10日,其标准、期限按原政策执行。
(四)本意见中各项条款由杨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具体操作以杨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制定的《杨行镇就业促进专项资金补贴实施细则》为准。
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