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宝委〔2015〕48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增挂上海市宝山区交通委员会牌子,为宝山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对本区各街镇的行业考核。
(二)整合的职责
1.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负责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以及可变车道、路口诱导屏等四类设施的建设、管理职责,划入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将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3.将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地下空间综合 协调管理职责划入上海市宝山区民防办公室。
(三)增加的职责
1.负责本区立项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负责对注册在本区的建筑企业的资质申请、升级、增项、 变更的信息变更审批;负责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负责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2.负责小型掘路计划的编制、审批;负责城市桥梁桥孔、市管公路和经营性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管理(除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负责市管路政项目的夜间施工备案。
3.负责除市管港区、市管航道范围内的工程外港口工程设计 审批(含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负责集装箱内河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负责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除中心城区内的工程)。
4.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本区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予以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牵头会同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及相关镇政府等部门,组织落实区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
5.负责本区部分轨道交通线路高架和地面线路站前广场、天桥、高架桥荫桥孔的管理;负责组织做好轨道交通站外指示标志的移交接管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加强轨道交通站外指示标志的日常管理。
6.负责统筹协调本区的路灯管理;负责本区公路和市政道路管辖范围内检查井盖的监督管理。
7.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建设、交通和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研究拟订相应的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城乡建设、交通和城市管理工作。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协同制订城乡建设、交通和城市管理的发展规划;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指导实施;编制城乡建设、交通和城市管理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城乡建设、交通管理及重大工程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项目技术储备。
(三)负责本区重大工程建设资源整合、综合协调、统筹实施和督促考核等日常工作。统筹、组织、协调、督查本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组织研究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重大工程推进过程中的衔接和配合工作。
(四)负责区域内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枢纽场(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库)、内河港口等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地下空间开发的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
(五)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牵头推 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负责本区立项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和抗震设防审查;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六)组织、协调和指导道路、内河港口、航道等交通运输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督管理;负责除市管港区、市管航道范围内的工程外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负责集装箱内河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负责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除中心城区内的工程)。
(七)负责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枢纽场(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库)、路灯、井盖等交通基础设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可变车道、诱导屏等交通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做好轨道交通站外指示标志的日常管理;负责城市桥梁桥 孔、市管公路和经营性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管理(除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
(八)负责本区建设、交通、燃气行业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建设、交通、燃气行业的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的应急保障。
(九)负责本区国防交通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等交通运输工作;组织协调本区“春运”等重大交通保障工作。
(十)负责牵头协调本区城市维护项目的管理;编制本区交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年度计划;编制本区有关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发展、燃气等城市维护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审核报批相关项目的立项与实施。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区域内城乡建设、交通运政、路政、港政、航政等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交通委员会)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组织人事科
(三)计划财务科
(四)行政许可科(法规信访科)
(五)综合规划科
(六)工程建设科(区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
(七)路政管理科
(八)建筑管理科
(九)交通管理科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工会、共青团组织。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交通委员会)行政编制 40名。其中,党委书记、主任1名,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1名,副主任5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8名。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上海市宝山区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区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市政配套项目建设推进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地区春运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区静态交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工程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区整顿交通市场秩序规范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与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拟订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推进工作。
(三)与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我区建筑、交通节能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既有公共建筑能源、能耗、减排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发展、新建建筑节能、交通节能监督管理。
(四)与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宝山区民防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等职责。上海市宝山区民防办公室负责本区范围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协调督促本区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防设施的规划、建设、 使用和监督等职责;承担宝山区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地下空间开发的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地下空间一般包括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区不涉及)。其中,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承接的主要为普通地下室,即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单独修建的,未达到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地下建筑。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