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17号令)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17号),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列入清单。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附件: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
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
制定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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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 |
1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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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 |
2 |
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人民政府 |
3 |
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人民政府 |
4 |
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 |
5 |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 |
6 |
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 |
7 |
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人民政府 |
8 |
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人民政府 |
9 |
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 |
10 |
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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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 |
11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友谊路街道办事处 |
12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吴淞街道办事处 |
13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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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工作部门 |
14 |
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5 |
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 |
序号 |
制定主体名称 |
16 |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
17 |
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
18 |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 |
19 |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上海市宝山区社会组织管理局) |
20 |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上海市宝山区行政复议局) |
21 |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
22 |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3 |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4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25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26 |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乡村振兴局) |
27 |
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上海市宝山区海洋局) |
28 |
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宝山区文物局) |
29 |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
30 |
上海市宝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31 |
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
32 |
上海市宝山区审计局 |
33 |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宝山区知识产权局) |
34 |
上海市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序号 |
制定主体名称 |
35 |
上海市宝山区体育局 |
36 |
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 |
37 |
上海市宝山区医疗保障局 |
38 |
上海市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39 |
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40 |
上海市宝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41 |
上海市宝山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42 |
上海市宝山区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43 |
上海市宝山区数据局(上海市宝山区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
44 |
上海市宝山区交通委员会 |
45 |
上海市宝山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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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46 |
上海市宝山区气象局 |
47 |
上海市宝山区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