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房补告[2023]第20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06]458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
1、四至范围为:东至真陈路,西至园康路,南至城银路,北至市台路(包括带征地范围);
2、居住房屋产权数1,建筑面积241.8平方米。
二、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宝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99元(人民币,下同)。
2、宝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元。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①产权调换(√);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式:
①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商品
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①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的,现房房源9套,现房坐落罗南二村(54号402室、220号202室、187号501室、202号401室、202号502室、58号501室、21号501室、246号501室、49号401室)总建筑面积 610.82平方米,出售均价3153元/㎡(一房一价),房屋产权证号:沪房地宝字(2005)022937号、沪房地宝字(2005)022940号等、沪房地宝字(2005)022938号、沪房地宝字(2005)023931号、沪房地宝字(2005)006918号、沪房地宝字(2005)022939号、沪房地宝字(2005)023906号、沪房地宝字(2005)023905号、沪房地宝字(2005)024009号。
规格:
规格 |
房屋坐落 |
面积 |
套数 |
房屋产权证号 |
均价(元) |
罗南二村54号402室 |
69.63 |
1 |
沪房地宝字(2005)022937号 |
3153 |
|
罗南二村220号202室 |
57.36 |
1 |
沪房地宝字(2005)022940号等 |
3153 |
|
罗南二村187号501室 |
69.73 |
1 |
沪房地宝字(2005)022938号 |
3153 |
|
罗南二村202号401室 |
69.93 |
1 |
沪房地宝字(2005)023931号 |
3153 |
|
罗南二村202号502室 |
69.83 |
1 |
沪房地宝字(2005)006918号 |
3153 |
|
罗南二村58号501室 |
69.63 |
1 |
沪房地宝字(2005)022939号 |
3153 |
|
罗南二村21号501室 |
69.35 |
1 |
沪房地宝字(2005)023906号 |
3153 |
|
罗南二村246号501室 |
69.73 |
1 |
沪房地宝字(2005)023905号 |
3153 |
|
罗南二村49号401室 |
69.63 |
1 |
沪房地宝字(2005)024009号 |
3153 |
②换产权调换采用期房安置的,期房房源7套,期房坐落:城丰星苑 ,总建筑面积624平方米,出售均价 3153元/㎡,交地确认书:2017-10。
规格:
4、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标准:
①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8元/㎡ ;
②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标准为10元/㎡;
③居住房屋搬迁奖励费标准为50元/㎡;
④其他补贴费用标准为 / ;
5、居住房屋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补偿费用: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等及其他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
6、其他事项:本基地具体补偿标准依照《宝山工业园区综合用地储备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口径》执行。
(二)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批准之日7日为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三)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为上海市宝山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五)货币补偿资金、房源落实情况
补偿安置总金额(安置房屋价值和货币补偿金额)为4241116.66元,已按规定落实。
四、 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即 2023年2月1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五、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23 年1月28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六、《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朱峥嵘 联系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107室
联系电话: 36410902 监督电话: 56109705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