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
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 号)《关于本市推进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8〕6 号),进一步加强本区产业共性技术体系建设,规范宝山区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以下简称“区功能型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功能型平台是宝山区建设全市科创中心主阵地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是面向产业创新需求、促进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协同的新型研发与转化组织。其主要功能包括:支撑产业链创新,形成对产业链各环节研发与转化过程的技术服务供给;支撑重大产品研发,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攻关及应用;支撑创新创业,以资源汇集和专业科技服务为抓手,为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引导和支撑。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条 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是区功能型平台建设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区功能型平台的发展规划和支持政策;
(二)负责区功能型平台的遴选、论证和立项,组织区功能型平台的验收与考核;
(三)对区功能型平台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和服务,协调区功能型平台之间的合作交流。
第三章
建设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区功能型平台的建设,应当面向实际需求,注重有序规划,保持适度规模,体现长期实效。
第五条 面向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遴选建设一批区功能型平台。推进有条件的产业创新平台提升功能,加快转型升级为区功能型平台。
第六条 承建区功能型平台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建单位为注册地、税务征管地在宝山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面向产业创新发展。对接国家战略目标,顺应产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能够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协同,并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转化和创新链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
(三)具有核心服务能力。掌握有利于研发与转化的科学装置、工程化平台、中间试验线、工艺试验线、检测评价服务、数据标准库等,对外服务的仪器设施价值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外服务场所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四)拥有较高水平人才队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的优势和能力。
(五)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具备清晰的发展目标和相匹配的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合理的科研组织、资金筹集、人才发展、创新合作机制。
第七条 区功能型平台建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承建单位根据区科委发布的区功能型平台申报指南向区科委提交立项申请材料。
(二)论证。区科委对承建单位和建设方案进行综合论证,并组织专家评审,形成包含建议支持方案的评估报告。
(三)立项。区科委对评审通过的区功能型平台予以立项,纳入全区功能型平台建设布局。
(四)验收。区科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区功能型平台的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四章 建设、运行管理
第八条 区功能型平台由主要承建单位建立相应的治理架构和内控制度,开展自主经营和投融资活动。
第九条 区功能型平台采取合同式管理,由承建单位与区科委签署合同协议,约定建设目标和周期、任务、验收考核指标等,按合同协议推进区功能型平台建设。
第十条 区功能型平台应当充分发挥公共科研属性,注重公益性与盈利性相结合,鼓励平台利用技术服务所得、成果转化收益、社会融资、国家重大项目申报等方式,取得经营收入或资助,实现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区功能型平台应定期汇总技术研发进展、平台经营表现、重要变动等信息数据,编制年度报告、绩效目标年度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上报区科委。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区功能型平台主要由承建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环上大科技园范围内的依照《环上大科技园专项政策(试行)》(宝科规〔2021〕1 号)相关规定予以支持;环上大科技园范围以外的,参照《环上大科技园专项政策(试行)》相关规定报区委、区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相应支持。
第六章 验收与监督
第十三条 区科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区功能型平台的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具体包括:
(一)验收指标。由区科委与主要承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核心内容包括:研发与转化科学装置、工程化平台、中间试验线、工艺试验线、研发人才团队、管理体制机制,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指标等。
(二)验收周期。自立项起两年内。
第十四条 区科委根据合同约定预期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区功能型平台建设是否达标,并将验收结果作为是否予以后续经费资助的重要依据。
验收达标的区功能型平台由区科委进行授牌,名称统一为“宝山区XX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验收未达标的给予6个月整改时限,整改验收仍未达标的撤销立项。
第十五条 区功能型平台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区相关部门对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 区功能型平台在建设过程中倘若存在推进不力、弄虚作假、重大违规等情形的,经核实,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经费资助、撤销立项、追回已拨经费等举措,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必要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布。涉及违法的事项,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评估与撤销
第十七条 区科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区功能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主要对区功能型平台在评估周期内的共性技术攻关与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培养、带动产业发展及区域集聚等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区功能型平台按照“合格”、“不合格”两类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在一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整改评估未通过或不参加整改评估的将不再列入区功能型平台序列。评估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委有权撤销其区功能型平台资格:
(一)不接受区科委监督、检查、评估的;
(二)评估未通过或不参加整改评估的;
(三)承建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区功能型平台资格的;
(四)承建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23日。
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