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房补告〔2024〕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宝预征地告〔2023〕第68、69、70、71号)及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宝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四至范围为上海市宝山区、嘉定区、崇明区(东至上海宝山站,北至崇明区市界);
2、居住房屋产权数1,核定建筑面积125平方米;
3、非居住房屋产权数0。
二、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宝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46元(人民币,下同)。
2、宝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元。
三、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①货币补偿( );②产权调换( √ );③易地新建( )。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现房坐落美平路1060弄,房屋产权证号:沪(2018)宝字不动产权第047799号;罗店路55弄,房屋产权证号:沪(2023)宝字不动产权第013168号。总建筑面积184.65平方米,出售均价2700元/㎡。
房源地址 |
产证 |
套数 |
规格 |
面积 |
二室户 |
68.43 |
|||
罗店路55弄 |
沪(2023)宝字不动产权第013168号 |
2 |
一室户 |
58.11 |
4、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标准:
①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月8元/㎡,现房安置按3个月计算;
②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标准为10元/㎡;
③居住房屋签约奖励费标准为20000元/户;
④其他补贴费用约50000元。(含三代老人补偿费、墓地补偿费及家用设施移装费)
⑤装修装潢及其他附属物的补偿约220000元;(含装修、超建面积、未见证房屋补偿)
(二)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认之日起7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三)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上海市宝山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五)其他事项:本地块具体补偿标准及实施口径,依照《新建沪渝蓉沿江高铁上海段(含沪通铁路省(市)界至上海宝山站并行段)工程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四、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4年4月4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宝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并经宝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朱越 联系地址: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联系电话:36417537 监督电话:56109705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