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本年度在区委、区政府的指导下,我局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认真落实区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政务公开的工作部署,对标对表《2021年宝山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宝山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动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的“五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持续推动政务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主动公开情况
1.决策公开情况。一是加强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在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发布公文类政府信息16件,主动公开率100%。二是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发布《2021年度宝山区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时更新决策事项推进情况。三是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公众参与。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机制。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开决策意见反馈渠道,并在决策文件出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开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四是发布规划计划。主动公开《宝山区民政事业“十四五”规划》及其政策解读。五是办好政府开放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政府开放月活动的精神,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开展了“‘七夕领证’,流程简化甜蜜不减”主题活动。通过现场提供咨询,发放婚姻登记服务工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工作流程和服务理念,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2.执行公开情况。一是加强重点领域数据公开。每月定期公开全区城乡低保、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等领域服务的人次数、资金支出等情况。二是推进行政许可公开。全年对涉及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的登记、变更、注销等行政许可内容,在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212件。三是加强财政数据公开。对《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2020年部门决算》《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2020年度项目绩效自评结果信息》《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2020年下属基层单位决算》《2020年度老年人福利项目绩效评价报告》《2020年度宝山区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筹集及使用情况公告》《宝山区民政局2021年部门预算》等预、决算及时进行公开。
3.管理公开情况。一是及时更新机构设置和领导任职情况。根据领导班子、科室设置的变动情况,及时维护更新有关公开信息。二是完善修订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结合工作职责,在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上修订并公开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三是加强民政新闻宣传。全年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宝山区公务员门户网站、“宝山民政”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民政新闻432件。
4.服务公开情况。一是深度梳理和挖掘民政领域公共服务事项34项,并在本市“一网通办”平台发布办事指南。二是发布民政领域公共服务机构信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众服务”栏目中,发布宝山居村委、为老服务机构、慈善救助机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婚姻登记预约等有关信息,方便市民查询。
5.结果公开情况。一是公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对我局主办的3件人大建议、4件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及复查情况予以公开。二是公开宝山区民政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全年受理依申请公开7件,均依法进行了答复。其中,予以公开的2件;部分公开的1件;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的2件;申请人主动撤销申请2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1.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化管理。按照“全面梳理、稳妥推进”的工作原则,全面梳理更新《宝山区民政局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确定民政领域主动公开事项260项。
2.梳理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权利救济途径等5方面内容,确保公开相关信息准确。
3.健全信息管理与公开工作机制。一是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我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总负责,行政许可科牵头协调,各科室具体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二是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紧密结合,规范公文草拟、签发、制发、公开过程,从源头上落实保密审查。按要求及时更新维护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切实做好公文备案工作。
(四)平台建设工作情况
以宝山区政府门户网站为政务公开主阵地,同时通过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区政务公开平台、12345热线平台、宝山社区通、“宝山民政”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不断拓展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形式,提高信息透明度、群众知晓度。
继续推进线下公共服务场所的政务公开建设。对养老服务、婚姻收养等面向特定人群的公开事项,通过公共查阅点、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定点、定向公开。全年政府信息公开公文类信息及时向区档案馆备案,按要求移交婚姻登记档案材料至区档案馆,以便公众通过区档案馆、街镇社区受理服务中心等开展线下查询。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2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596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5 |
2 |
0 |
0 |
0 |
0 |
7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1 |
0 |
0 |
0 |
0 |
1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 |
1 |
0 |
0 |
0 |
0 |
2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七)总计 |
5 |
2 |
0 |
0 |
0 |
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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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2 |
0 |
0 |
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目前,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主动公开信息的质量还不够高,存在流水账现象。二是政务公开工作力量有待加强,在有效应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方面,仍存在业务水平不平衡、工作力量薄弱等问题。三是宣传和引导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
针对上述问题,2022年我们有以下几点改进措施:一是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除正式文件外,其他由本机关生成的对社会公众有指导或帮助意义的信息也要纳入信息公开范围予以发布,且发布的信息站位要高,注意提炼总结;二是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同时,落实政务公开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照第三方评估通报,及时自查自改;三是加大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处理网上留言、咨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职责。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1年本单位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收费的情况。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