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根据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宝林罚决字【2024】第2320240202号)要求,罗泾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落实补建林地并由相关单位依审批要求完成补建林地工作。
项目建设占用公益林5309.4平方米,补建公益林地块位于罗泾镇花红村,四至范围:蕰川公路以东,集宁东路以南,潘泾以西;补建面积5309.4平方米。经贵局核实,本项目符合宝山区2023年新增森林计划,未占用耕地保护空间,占用其他一般耕地588.64平方米。
现针对5309.40平方米还林地块向贵局申请国土空间备案。
特此致函。
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