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丽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静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4)办字第30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丽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静2023年10月12日至2024年6月7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人民币78863.64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丽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静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7月17日期间医疗费差额人民币33834.7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丽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静2023年11月8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70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丽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静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丽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90000元;
六、被申请人上海丽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73842元;
七、被申请人上海丽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73842元;
八、被申请人上海丽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8762.63元;
九、对申请人王静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