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劳人仲(2024)办字第3013号(非一裁终局)公告_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宝劳人仲(2024)办字第3013号(非一裁终局)公告

信息来源: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4-11-21
【字号
  • 所属类目: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 主题分类: 劳动关系
  • 体       裁: 公告
  • 发布日期: 2024-11-21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4-11-21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丽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静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4)办字第30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丽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静20231012日至202467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人民币78863.64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丽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静20231016日至2024717日期间医疗费差额人民币33834.7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丽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静2023118日至20231116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70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丽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静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丽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90000元;

    六、被申请人上海丽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73842元;

    七、被申请人上海丽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73842元;

    八、被申请人上海丽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8762.63元;

    九、对申请人王静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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