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山区财政局
2017年2月24日
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3号)的精神,加大支持、鼓励、引导创业的力度,以创新创业促进就业、以创新创业推动本区转型发展,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现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秀创业项目落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区人社局主办或联办的创新创业项目评选中获评为优秀的创业项目。
(二)补贴条件
优秀创业项目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在本区注册经营36个月以内的创业组织或评选结束后12个月内在本区注册,并正常经营满6个月,可享受此补贴。
(三)补贴标准
给予每个优秀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本区注册经营36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
(二)补贴条件
创业组织带动本区户籍劳动者(含实际居住地为大型居住区的特定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此补贴。
(三)补贴标准
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补贴。本补贴每年申请一次,每个组织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四)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一)补贴对象
在本区获得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者。
(二)补贴条件
贷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上海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享受此补贴。
(三)补贴标准
在实际发生利息金额,扣除市级政策补贴后,剩余部分给予贴息。
四、创业者房租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本区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二)补贴条件
创业组织在本区租用商业性用房且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此补贴。
(三)补贴标准
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900元的补贴。
五、达标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一)开办费补贴
1.补贴对象
各街镇(园区)、社会化机构设立在宝山区的创业场地、创客空间等。
2.补贴条件
创业场地、创客空间等的运营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创业服务或企业管理相应专业资质,拥有一定规模的场所及配套基础设施,创业服务功能完善,并经区人社局、发改委、科委、经委、商务委和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认定达标的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此补贴。
3.补贴标准
按照实际开办费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创业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
经认定达标的创业孵化基地。
2.补贴条件
每年对达标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组织培育、创业融资服务、创业政策落实、创业活动组织、创业典型树立和创新服务模式等方面工作以及创业带动就业成效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此补贴,不合格不予补贴。连续两年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达标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3.补贴标准
给予被评定为优秀的创业孵化基地每年20万元的补贴,给予被评为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每年10万元的补贴。
六、创业指导专项经费
(一)创业指导专项活动经费
为进一步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将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创业讲座、创业沙龙、创业政策研讨等创业专项活动,设立创业指导专项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场地租赁费、资料费等。
(二)创业指导专家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
上海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宝山分团专家成员。
2.补贴条件
创业指导专家志愿者参加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咨询服务、创业服务一对一等相关创业指导授课等服务活动的,可给予专家服务补贴。
3.补贴标准
每人每次300元。
七、区域内院校创业指导站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区区域内普通高校及中职学校与区人社局联合挂牌设立的院校创业指导站。
(二)补贴条件
每年对院校创业指导站进行评估,能积极开展各类创业主题活动、创业指导咨询服务且评估合格的,可享受此补贴。未能按要求开展创业服务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每家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八、创业见习补贴
(一)创业见习带教费补贴
1.补贴对象
经市人社局认定的本区创业者见习基地。
2.补贴条件
能为创业见习学员提供贴合创业特性的部门主管助理、见习经理、见习店长等可以培养经营管理能力的综合性岗位,且正常开展创业见习活动的创业者见习基地,可享受此补贴。
3.补贴标准
按创业见习学员人数给予每人每月350元的带教费补贴。
(二)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
1.补贴对象
在本区创业者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的见习学员。
2.补贴条件
创业见习学员接受创业见习基地带教老师指导,并在实际岗位上进行创业知识技能学习锻炼的,可享受此补贴。
3.补贴标准
在市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叠加补贴到本市职工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九、其他
(一)大型居住区是指本区特定的人口导入大型居住区。
(二)已按《关于印发<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宝人社〔2013〕49号)申请创业补贴的创业组织,享受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申请带动就业补贴的,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本意见执行。
(三)若今后市相关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则本意见中有关补贴条款做相应调准。
(四)本意见所涉及的补贴项目对于同一创业者仅能适用一次(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除外),不得重复享受。
(五)本意见所涉各类补贴与本区相关委办局同一类型补贴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可同时享受。
(六)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宝人社〔2013〕49号)同时废止。
(七)本意见由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