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区旋天调解事务所举办者:
你们向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报送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调解组织设立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拟设立调解组织的章程草案、资金情况、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符合要求,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关于规范本市调解组织发展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意设立“上海宝山区旋天调解事务所”,并由我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请在本意见书发出后12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