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本市有关司法行政和法制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与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区政府法制工作,承办区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工作,负责本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行政执法人员的资质管理。负责审核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材料。负责本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参与本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协调工作。
(三)负责规划法治社会建设。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
(四)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调解工作,指导、监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本区司法所建设。
(五)负责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司法鉴定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区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