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公室:
你办《关于征询宝山区罗店镇罗溪路西侧、诺贝尔路北侧、荻泾河东侧、月罗路南侧拟出让地块环保要求的函》(宝地招办[2005]73号收
悉)。经我局研究,现提出环保要求如下:
一、地块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二、地块声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的2类标准;
三、环境基础设施:地块内应实行雨、污水分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地块的开发建设应与污水管网建设同步。基地内的生活污水等须经处理达接管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四、临交通道路退让距离:应按照周边道路等级,控制交通干线红线外30-50米的建筑退让距离,具体要求按环评结论执行;
五、污染源环保间距:地块周边的污染源(特别是地块东侧的污染企业,如:昌华电梯厂等)对地块的影响应按照环评结论实施环保对策;
六、内部污染源控制:地块内变电站、水泵房等的设置须符合环评要求,噪声、废气等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建设单位建设前应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我局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二○○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