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憬亦贸易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周燕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4)办字第33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憬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周燕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憬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周燕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1168.6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憬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周燕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6549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憬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周燕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6549元;
五、对申请人周燕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